关键词: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公司决议纠纷、消极确认之诉、诉的利益、城中村改制、公司治理
一、拿到这个案子,我第一反应是:诉状写错了对象
当事人找到我时,情绪很激动。
他说,林律师,谢某某那个股东资格是假的,推选文件上签名有问题,公司怎么能让这样的人当股东?我要起诉,把他“踢出去”。
我问他:你和谢某某签过代持协议吗?你们俩之间有直接的股权委托关系吗?
他说:没有。
我说:那你去法院起诉他,法院很可能不会受理。因为从程序上看,这件事跟你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他不解:我也是公司股东,公司多了一个假股东,怎么会跟我没关系?
这个疑惑,正是本案最核心的争议。也是许多公司股东在面对内部治理矛盾时,最容易走入的诉讼误区。
二、这起案子,长在城中村改制的特殊土壤里
先简单交代一下背景。
本案当事公司位于广州,是典型的“城中村”集体经济改制而来的有限责任公司。全村632名村民,人人持股,人人有股权证。但因为旧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有上限规定,工商登记只能登记50人。
怎么办?
公司想了个办法:推选“持股代表人”。每500万股选一个人,把股权集中登记在代表人名下,一共登记了52名“形式股东”。村民是“实质股东”,拿分红,不露面;代表人是“形式股东”,上工商,行使表决权。
这套机制运行了十几年,相安无事。
2021年,公司换届推选,谢某某被推选为新一任形式股东。而杨某某,本身就是上一任形式股东,他不认可这次推选,认为文件造假,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谢某某“不具备股东资格”。
案子就这样到了我们手里。
三、庭审时我只问了一个问题:你到底想告什么?
本案一审、二审,我方代理的是被上诉人——公司和谢某某。
庭审中,上诉人反复强调:谢某某的委托文件是假的,他没有500万股实质股东委托,他不配当股东。
我打断了一下,问了一个很基础、也很直接的问题:
“请问原告,您和谢某某之间,是否存在任何委托持股、股权代持、或者股权转让的合同关系?”
对方答:没有。
我说:那您今天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谢某某不具备股东资格”,这个“资格”是谁给他的?是公司依据章程和推选办法确认的。您认为推选无效,应当起诉公司决议无效,而不是起诉谢某某这个人。
这个逻辑听起来有点绕,我用一个比喻解释给我的当事人听:
你们小区选业委会,你觉得选票造假,新当选的业委会委员不合法。你是去法院起诉“撤销业主大会决议”,还是起诉那个新委员“你不是业主,你没资格”?
显然是前者。因为委员的资格来源于选举,选举的效力来源于决议。你不攻击决议,只攻击人,法院没法判——判了,也执行不了。
这就是民事诉讼里常说的“诉的利益”。你跟谢某某无冤无债无合同,你告他,他不欠你,你没资格。
四、法院的裁定,讲透了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的分寸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二审维持原裁定。
说实话,这个结果我们并不意外。
但让我比较感慨的,是二审裁定里的一段表述。大意是:
股东资格的确认或否认,首先应当依据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出资证明等内部治理文件来处理。司法权力不宜直接介入公司对股东身份的认定,除非该认定本身涉及侵害法定的、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翻译成白话就是:
公司内部的事,先让公司自己处理。法院不是万能钥匙,不能谁一敲门就给开门。
这不是法院“推脱”,恰恰是司法理性的体现。商事主体有自治权,公司章程是“小宪法”,股东会决议是“立法行为”。如果允许任何一个股东随时跑到法院,要求确认另一个股东“不是股东”,那公司治理就彻底瓦解了——今天你告我,明天我告他,人人自危,公司还怎么开?
五、这个案子教会当事人的,比胜诉更多
案件结束后,当事人问我:林律师,那我们是不是就拿他没办法了?就这么让他当股东?
我说:当然不是。路没堵死,只是你走错了门。
如果你想否定谢某某的股东资格,正确的进攻路径是:
1、调取公司2021年换届推选的全部会议记录、表决票、委托文件
2、审查该次推选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关于持股代表人推选的程序性规定
3、以公司决议效力为诉由,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或“公司决议无效确认之诉”
4、在法庭上举证表决程序违法、委托文件造假,请求法院确认该次推选形成的决议无效
决议一旦被确认无效,基于该决议产生的“谢某某股东身份”自然归于无效。这才是一条法律上通畅、逻辑上自洽、法院可执行的诉讼路径。
当事人听完,沉默了一会儿,说:早知道这么麻烦,当初换届时就该盯着点。
我说:是啊,公司治理这件事,工夫永远在法庭之外。
六、做公司案件越久,我越敬畏“程序”二字
这个案子标的额不大,法律关系也不算特别复杂。但它在我的执业经历里,印象很深。
不是因为胜诉有多难,而是因为它让我再次确认了一个朴素但常被忽视的道理:
在商事领域,程序正义不是效率的敌人,而是秩序的基石。
很多当事人遇到公司内部纠纷,第一反应是“他违法了,我要告他”。但法律人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是:你告他的依据是什么?你和他之间有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关系”?
如果没有,那对不起,法院的门你进不去。
这不是刁难当事人,而是保护公司制度。如果股东之间的任何争议都可以绕过公司章程、绕过股东会决议、绕过既定的治理程序,直接演变为民事诉讼,那公司就不再是公司,而是一个随时可以被司法裁判肢解的松散组合。
公司自治不是一句口号,是《公司法》的灵魂。
七、最后,给正在经历类似纠纷的股东几点建议
1、不要一上来就告“确认股东资格无效”。除非你有直接的代持关系,否则这条路大概率走不通。
2、把你对某个股东的不满,转化成对某个决议的攻击。资格来源于决议,决议无效,资格自然消失。
3、保留好每一次股东会、换届选举的全部文件。签名、委托书、表决票、会议纪要——这些是未来打决议官司的弹药。
4、找律师,越早越好。不是等收到传票再找,而是公司内部出现争议苗头时,就问问律师:这件事将来会演变成什么诉讼?我现在该留什么证据?
关于作者
林智敏,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只要职业领域在职务犯罪、金融犯罪、企业合规不起诉,以及民刑交错的复杂纠纷。
不管案件落在哪个部门法里,先把它拆成“事实层—法律关系层—程序层”,画一张图,找到最薄的那个支点。刑辩律师不能接受“差不多”的证据,这种苛刻让我在做商事争议时,也本能地盯着“诉的利益”“举证责任分配”“程序入口”这些容易被情绪淹没的死角。
如果您正在处理公司内部治理纠纷、股东资格争议,或者您也不确定眼下这个“对方违约”的案子,到底该走民事还是刑事,欢迎通过平台搜索“林智敏”与我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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