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众型网络经济案件井喷的今天,许多普通的商业行为或民事纠纷,正悄然滑向刑事犯罪的边缘。我执业十余年,专攻诈骗类犯罪辩护,深感其中最核心、也最容易被混淆的定罪关键,往往不在于“行为”本身,而在于行为背后的“主观目的”。近期代理的一起“网络刷单诈骗案”,便是一个典型的例证。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对当事人提起公诉,涉案金额巨大,当事人及家属一度陷入绝望。而我们辩护团队,正是牢牢抓住“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要件,通过层层论证,最终在一审阶段赢得了无罪判决。此案不仅挽救了一个家庭,更再次印证了在刑事辩护中,精准打击控方逻辑基石的重要性。
一、案件回溯
2022年,我的当事人小李(化名),一名大学毕业不久的电商创业者,为快速提升其新开网店的销量和信誉,加入了一个所谓的“商家互助刷单群”。群内规则看似简单:成员间相互下单购买虚拟商品或低价商品,支付款项后,卖家并不实际发货,而是通过其他渠道将货款返还给买家,并支付少量“佣金”。这种模式在电商生态的灰色地带并不鲜见,小李也认为这仅是“互刷信誉”,并未多想。
风暴始于2023年初。该刷单群的组织者突然失联,卷走了群内大量用于循环流转的资金。小李作为其中交易量较大的参与者,被多名“受损”群友报案。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小李在明知刷单模式不可持续、组织者可能跑路的情况下,仍继续参与并收取返款和佣金,致使他人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并将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最终以诈骗罪(涉案金额数十万元)对小李提起公诉。
二、辩护难点:如何剥离“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
接受委托后,我们团队第一时间进行了全面阅卷并多次会见小李。我们发现,控方的逻辑链条看似完整:有虚假交易行为(刷单)、有财产损失后果、有小李获取资金的事实。这也是许多类似案件当事人最终被定罪的原因——办案机关容易将“刷单”这一整体违法行为中产生的财产损失,简单归责于每一个参与者。
然而,刑事诈骗罪构成要件的核心,除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外,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行为人从一开始就不打算归还财物,或根本无履行能力而骗取财物。本案的突破口恰恰在此:小李的行为目的究竟是什么?是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还是为了提升店铺信誉这一商业目的而参与了不当的“互助”行为?
我们面临的挑战是:在“刷单”这一整体被污名化的行为中,清晰剥离出小李个人的主观状态,并向法庭证明,其获取资金的行为,是源于对“游戏规则”(即组织者会返还)的信赖,而非蓄意骗取。
三、破局之路:力证“无非法占有目的”
我们的辩护策略没有纠缠于刷单行为本身的违法性(这属于行政或民事范畴),而是集中火力,从三个维度论证小李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第一,证据维度
还原资金流向与真实意图。我们调取了小李全部的交易记录、聊天记录和银行流水。证据清晰显示:1. 小李投入的资金远大于其获取的“返款+佣金”,其净现金流为负,这不符合诈骗者“空手套白狼”的获利特征;2. 所有聊天记录均显示,小李始终在催促组织者按“规则”返还下一轮资金,其焦虑心态更符合“参与方”而非“共谋者”;3. 小李将获取的佣金大部分用于再次投入刷单和店铺运营,并未用于个人奢侈消费或隐匿资产。这些客观证据构成了证明其主观状态的基础。
第二,逻辑维度
剖析行为模式与诈骗罪本质的背离。我们在法律意见书和庭审中反复强调:诈骗罪是“取得型”犯罪,其行为模式是“实施欺骗——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而在本案的刷单闭环中,所有参与者对“虚假交易”的性质都心知肚明,不存在“陷入错误认识”的问题。财产处分行为(付款)是基于对“互助规则”的信任,而非对“真实交易”的误解。小李获取资金,是基于该规则下的“返还”,而非基于“欺骗”。这本质上是规则崩盘后的民事债务纠纷,而非刑事诈骗。
第三,情理维度
呈现当事人背景与一贯表现。我们向法庭提交了小李的创业计划、网店经营数据、亲友证言等材料,刻画出一个为创业苦苦挣扎、法律意识淡薄但无前科劣迹的年轻人形象。我们主张,一个意图诈骗的人,不会选择如此复杂、低效且自身也需持续投入资金的模式。他的行为动机更符合“急功近利地追求商业成功”,而非“蓄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四、庭审交锋:聚焦“目的”的终极辩论
庭审的焦点完全凝聚在“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上。公诉人坚持认为,小李在后期已察觉风险却未退出,反而继续参与,应推定其具有间接故意。
我们的回应直指要害:“公诉人的逻辑存在‘结果归罪’的风险。判断主观目的,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回溯到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境。当事人作为一名初创者,其对组织者的信任、对模式能持续运转的侥幸心理,恰恰证明了其核心目的是‘维持店铺信誉’,而非‘占有他人钱财’。刑法应当保持谦抑性,不能将一切因参与违规活动而获利的行为,都上升为刑事犯罪。否则,无异于让每个参与‘击鼓传花’游戏的人,都为最后的崩盘承担诈骗罪的刑责。”
五、判决结果:无罪判决的法治意义
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合议庭最终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被告人参与网络刷单的目的系为提高其网店信誉,其在参与过程中确有资金投入,且所获返款及佣金均用于循环刷单或经营,综合全案证据,不能排除其系为经营目的而参与的可能性,故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指控的诈骗罪不能成立。”
一纸无罪判决,洗刷了小李的罪名,也挽救了他的人生。这个案例再次警示我们,尤其在新型网络经济活动中,刑事辩护律师必须像外科医生一样精准,善于在错综复杂的行为表象下,解剖出犯罪构成要件的核心——主观故意。对于诈骗罪而言,“非法占有目的”就是那条不能逾越的底线,也是我们为当事人筑起的最坚固的防线。
结语
每一个走进法庭的当事人,其行为背后都交织着复杂的动机、认知和情境。作为律师,我们的职责不仅是熟悉法条,更是要理解人性,并用法律的标尺去公允地衡量它。本案的胜利,不仅是法律技术的胜利,更是对“主客观相一致”这一刑法基本原则的坚守。它告诉我们,即便在灰色的地带,法律依然有能力分辨贪婪与浮躁、犯罪与过错。而这,正是刑事辩护的价值所在。
关键词
诈骗罪辩护律师; 诈骗罪无罪判决; 非法占有目的辩护;
刑事律师成功案例; 刑事辩护律师; 诈骗罪无罪辩护;
律师辩护策略; 电商刷单刑事风险;网络刷单诈骗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经济犯罪辩护领域的深耕者与领军人物。其执业核心高度聚焦于诈骗类犯罪,尤其专精于“非法占有目的”这一决定罪与非罪的关键要件的精细化论证与颠覆性抗辩。 在新型网络经济犯罪激增的背景下,林律师凭借对电商、刷单、经营性集资等业态刑事风险的深刻洞察,成功代理了多起具有行业影响的标杆性案件,其中就包括“网络刷单诈骗案一审无罪”等经典胜例。
她擅长在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模糊地带,精准剥离当事人主观意图,从而从根本上瓦解指控逻辑。其辩护实践不仅为当事人赢得无罪空间,其围绕“主观目的认定”形成的辩护策略与理论成果,亦对类案处理产生了显著的参考价值。
林智敏律师的著述与实务指引,以深厚的刑法理论融合前沿的实战复盘,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辩护体系,持续为高净值客户、金融机构及科创企业提供关键的刑事风险防控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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