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农历马年春节将至,大街小巷年味渐浓。为确保公众出行安全、团圆无憾,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醉驾以案释法案例。此批案例对5种不同情形的醉驾犯罪依法从重处理,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对醉驾行为法律后果的认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春节期间酒后驾驶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美酒虽醇,酒后驾车却暗藏凶险。为了守护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平安、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黔东南州检察机关在此呼吁大家:珍爱生命、拒绝酒驾、平安过年!
01
案例一
凯里市石某某危险驾驶案
——醉驾缓刑考验期内再次醉驾肇事逃逸的,应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石某某因2025年春节期间醉酒驾驶小型汽车在道路上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4月8日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在缓刑考验期内,石某某仍无视法律禁令,于2025年5月10日18时许,醉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凯里市湾水镇某通村道路时,与吴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受轻微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石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被抓获归案。经检测,石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7.62mg/100ml,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石某某赔偿了吴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石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在缓刑考验期内仍不思悔改、重蹈覆辙,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虽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但综合考量其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醉驾肇事且负全责、肇事逃逸等诸多从重处罚情节,应依法从重惩处。2025年6月19日,凯里市人民检察院以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对其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同年6月24日,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决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一审宣判后,石某某服判未上诉。
【警示意义】
缓刑不是“免罪金牌”,考验期绝非“法外之地”。广大驾驶人员务必摒弃“缓刑就是没事”的错误认识,珍惜改过自新机会,不要逾越法律红线。发生交通事故后,停车救助伤员、保护现场、主动报警是驾驶员的法定义务。肇事逃逸行为会延误伤员救治时机,可能导致更加严重的事故后果,从而面临更重的处罚。
02
案例二
黎平县石某危险驾驶、潘某交通肇事案
——将车辆交由醉酒且无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驾驶的,以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论处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石某与被告人潘某均饮酒后,被告人石某将其所有的小型轿车交由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潘某驾驶。潘某载石某等人从黎平县九潮镇往茅贡镇方向行驶至小榕村路口时,碰撞行人朱某某后驾车逃离现场。因潘某无机动车驾驶证,经与石某商议后,二人达成由石某顶替潘某驾车肇事的一致意见,后石某驾车载潘某于凌晨1时10分许返回事故现场并拨打“120”和“110”报警。朱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测,潘某、石某血液中酒精含量分别为125.29mg/100ml、102.01mg/100ml,且二人共同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石某明知潘某饮酒且无机动车驾驶证,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并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具有“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应当从重处理。2024年6月24日,黎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潘某犯交通肇事罪、石某犯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同年9月23日,黎平县人民法院判决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石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一审宣判后,潘某、石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警示意义】
酒后不驾车,借车不借醉。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明知他人醉酒后仍将机动车交由对方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每一辆行驶的机动车,都肩负着对道路交通公共安全的神圣责任,请铭记:不酒后驾车,不向饮酒者提供车辆是安全红线、法律底线。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停车报警、救助伤员,对酒后驾车行为的纵容和“帮助”,都可能会造成无法挽回的灾难,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03
案例三
从江县梁某某危险驾驶案
——无证醉驾肇事后,为减轻责任冒用他人驾驶证被处罚
【基本案情】
2025年上半年某天,被告人梁某某捡到一张C1E型机动车驾驶证后,私自留存并用本人照片替换原驾驶人头像。2025年8月3日16时许,梁某某酒后无机动车证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从江县新一中路段处,在转弯掉头过程中因操作不当与同向行驶的尹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后梁某某所驾车辆失控越过对向车道并碰撞他人停放在路边的小型轿车,造成尹某某受轻微伤及四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接到报警赶到现场后,因害怕无证驾驶行为被暴露,梁某某遂用此前捡获的机动车驾驶证冒充本人驾照,试图蒙混过关,后被民警当场识破。经检测,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1.26mg/100ml,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方修车费用人民币4000元。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于80mg/100ml,且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在事故现场为减轻自身责任,冒用他人驾驶证件,意图隐瞒无证驾驶的事实,干扰公安机关正常执法活动,具有“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应当从重处理。2025年12月25日,从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29日,从江县人民法院判决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一审宣判后,梁某某服判未上诉。
【警示意义】
无证驾驶要不得,冒用驾照更荒唐。本案警示公众,无证驾驶隐患多,不因“喝的少”就安全。对于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冒用他人驾驶证件试图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春节将至,亲朋相聚时,务必牢记开车不喝酒,持证守法行,切莫心存侥幸,害己又害人。
04
案例四
黄平县沈某某危险驾驶案
——醉酒驾车上高速,被检查时驾车逃跑的从重处理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因犯困从黄平南站高速收费站出站并将车辆停靠在路边睡觉。20时50分许,高速交警巡逻发现沈某某疑似酒后驾车,便要求其交出车钥匙并在车内等待酒精检测。沈某某因害怕酒驾被处罚,便用备用钥匙开车掉头上高速逃跑,在驶离黄平县重安镇高速收费站后,被警车追踪拦停。经检测,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5.58mg/100ml。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沈某某在两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又醉酒驾驶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其下高速后为逃避交警检查,再次驾车上高速公路上行驶,具有“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危险性较大,应当从重处理。2024年7月2日,黄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同年7月3日,黄平县人民法院判决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一审宣判后,沈某某服判未上诉。
【警示意义】
醉驾上高速,危险系数大。醉酒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面对交警依法检查时,必须主动配合,绝不能因为心存侥幸而选择逃跑、抗拒检查。逃避、阻碍公安机关检查不仅会被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等,面临更重的刑罚。
05
案例五
雷山县吴某某危险驾驶案
——醉驾后逃跑并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1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雷山县丹江镇丹江路500米处时,见到前方有交警查车,便立即倒车掉头逃离。被交警发现后要求其下车接受检查,吴某某下车时趁机逃跑被抓获,到案后一直试图挣脱控制并多次拒绝接受呼气式酒精检测和血液酒精检测。经强制执行并检测,吴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16mg/100ml。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汽车在道路上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被查获时弃车逃跑,被抓获后现场拒绝呼气式酒精检测并不断试图挣脱,抽血检测时拒绝配合,属于“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情形,应从重处理。同时,吴某某在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社会危险性较大。2024年12月9日,雷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判处实刑。同年12月26日,雷山县人民法院判决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一审宣判后,吴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警示意义】
酒驾被查,切莫逃跑。驾驶员一次酒驾被行政处罚后务必及时警醒、彻底改正、切莫再犯!酒后驾车遇到公安机关检查时,应主动配合,若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根据行为方式、暴力程度、危害后果等,轻则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理,重则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将面临更重的刑罚!
来源: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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