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 案涉增资决议虽系他人代签且未召开股东会,但全体股东在知晓注册资本已变更为1000万元后,仍配合提供身份证办理税务变更,构成以默示方式对无权代理表决行为的追认。
2. 默示追认一经作出即补正代理权瑕疵,决议自成立时生效;追认股东嗣后以“未开会、未签名”为由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不予支持。
3. 追认仅对作出追认的股东产生效力;若部分股东明确拒绝追认且可能另行起诉,法院应综合判断是否仍欠缺“全体一致同意”的法定例外要件,避免诉累。
【基本案情】
2005年9月12日,甲餐饮公司成立,注册资本10万元,股东为马某、刘某两人。2018年9月6日,吴某、郭某、张某、匡某、陈某、胡某、王某约定实际投入200万元用于经营甲餐饮公司。2018年10月1日,马某、刘某分别与吴某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将甲餐饮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吴某。同日,甲餐饮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1)同意名称变更为甲餐饮公司;(2)同意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万元,各股东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25年9月10日;(3)同意选举王某为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股东签名处有陈某、郭某、胡某、匡某、吴某、张某的签名和乙餐饮公司加盖的公章。2018年10月16日,甲餐饮公司注册资金变更登记为1000万元。2018年10月20日,于某在甲餐饮公司股东微信聊天群中发送一张该公司营业执照照片并附文字“营业执照下来了”,吴某和张某均认可该照片上显示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2019年3月14日,王某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照片股东出资信息页拍照发至股东群中后说:“请将各位身份证原件正反面拍摄原图发到群里,做税务变更用。”郭某问:“好像数不对,写的注册资金200万元,怎么有1000万元?”王某答:“合同是怎么分钱,公司是怎么分权。”之后,各方配合将其身份证正反面照片私信发送给了王某。2019年11月20日,王某在股东群中说:“经确认,税务代办公司可在5天内将公司注册资金最低减至1万元,费用6000元,请大家回复减资金额是否可以,费用怎么出。”随后各股东均在群内表示同意办理减资至10万元。2020年4月27日,甲餐饮公司完成上述减资登记。2020年9月6日,甲餐饮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匡某、陈某、张某3名股东退出,现股东乙餐饮公司、吴某持股比例10%、郭某持股比例7%、胡某,注册资本为1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某。吴某、郭某表示在2018年10月1日甲餐饮公司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未经召开股东会,且所附二人签名亦非本人所签,二人并不知晓增资事宜,故起诉要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案件焦点】
1. 他人代吴某、郭某作出的同意案涉增资决议事项的表决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2.如属于无权代理,该无权代理是否因得到吴某、郭某以明示或默示方式作出的追认而成为有权代理。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典型意义】
1. 拓宽“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认定路径:除书面签章外,明示或默示(包括微信配合、行为接受)均可构成一致意思,契合电子通信时代公司治理实践。
2. 明确追认的溯及与范围:默示追认自决议作出时生效,但仅约束追认方;对拒绝追认方,决议仍可能因“未全体同意”而被确认不成立,防止“多数绑架”。
3. 提示公司及股东:未开会即形成的重大决议,应及时取得全体股东书面或电子留痕的“二次确认”,避免事后被质疑效力。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吴某、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2民终【】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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