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争议焦点

员工不认可调岗、拒绝到新岗位报到,仅在原岗位打卡,该行为应认定为正常履职,还是构成不服从工作安排、旷工?

用人单位以员工不服从调岗、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属于合法解除。

2. 案情简要

原告某甲公司、某甲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统称“某甲公司”)与被告王某(男)因劳动争议一案,诉至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王某于2022年3月与某甲公司成都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岗位为装卸搬运工,但王某实际从事调度员工作,合同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可调整员工岗位,员工应予接受”,同时约定员工需遵守公司《员工手册》,严重违纪的,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补偿。

2023年3月,王某签收《员工手册》,该手册明确规定:连续旷工2天(含)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均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可予以辞退。2024年8月,某甲公司因组织架构调整、车队人员配置优化,多次与王某协商调岗事宜,先后两次向其发送调岗通知书,第一次调整岗位,王某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第二次调整至工作内容、薪资与原调度员岗位一致的新地点,王某仍拒绝接受。

某甲公司先后向王某发送限期到岗通知书,明确告知其拒不到新岗位报到的后果,但王某仍拒绝到新岗履职,仅坚持在原岗位打卡,未提供任何有效劳动。2024年8月25日,某甲公司就拟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通知工会,工会同意该处理意见;8月27日,某甲公司向王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王某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292.90元、加班工资66216元、拖欠工资5376元。

仲裁委裁决某甲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赔偿金35634.45元,驳回其他请求。

某甲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无需向王某支付该赔偿金,法院依法审理后支持了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3.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具有合法用工自主权,在调岗具备必要性、合理性、无歧视性,且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作出的调岗决定合法有效,员工应当服从;

员工不认可调岗、拒绝到新岗位报到,仅在原岗位打卡,未按用人单位合理调岗要求提供对应劳动,不属于正常履职,应认定为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若逾期未到新岗报到,同时构成旷工;

员工不服从合法调岗、构成旷工,且该行为符合公司依法制定并已告知员工的《员工手册》中“严重违纪”的认定标准,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前,已依法通知工会并听取工会意见,送达了解除通知书,程序合规,属于合法解除,无需向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4. 简要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行使用工自主权调整员工岗位,但调岗需满足“合法、合理、无歧视”三大核心条件。本案中,某甲公司的调岗完全符合该要求:一是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因生产经营需要可调整岗位,员工应予接受,调岗有合同依据;二是某甲公司调岗系基于车队人员配置调整,属于正常经营需要,具有必要性;三是调岗过程中与王某充分协商,第二次调岗保留原岗位工作内容、薪资标准,仅调整工作地点,且选择对王某影响最小的地点,无歧视性、无明显不利变化;四是调岗并非针对王某个人,具有普遍性,进一步印证了调岗的合理性。因此,某甲公司的调岗决定合法有效,王某负有服从义务。

本案的关键痛点的是,员工误以为“只要在原岗位打卡,就是正常履职,不算违纪”,该认知存在明显法律误区。劳动法律关系中,员工的核心义务是按用人单位合理安排提供劳动,打卡仅是考勤的形式,而非履职的全部。本案中,某甲公司调岗合法有效,王某的工作岗位已依法调整为新岗位,其拒绝到新岗报到,仅在原岗位打卡,未提供与新岗位对应的劳动,也未按原岗位(已被整合调整)要求履行职责,本质是无正当理由拒绝服从用人单位的合理工作安排,属于消极怠工。同时,王某经某甲公司多次书面通知限期到岗,仍拒不履行,已符合《员工手册》中“连续旷工”的认定标准,双重构成严重违纪。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同时满足“事实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三个条件。本案中,某甲公司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均符合上述条件:一是事实合法,王某不服从合法调岗、构成旷工,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二是依据合法,《员工手册》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已送达王某,王某已知悉其中“严重违纪”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有规章制度依据;三是程序合法,某甲公司在解除前,依法向工会发送通知、听取工会意见,后续依法向王某送达解除通知书,完全遵循《劳动合同法》关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要求,不存在程序瑕疵。因此,某甲公司的解除行为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5. 案件索引

(2025)川0113民初177号(民事一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