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正式编制只有1人,上级部门却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等工作安排给司法所,这样合适吗?

碧翰烽/文

一位基层司法所干部反映,“我们司法所正式编制只有1人,加上人民调解员也就2人。但是上级部门却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等工作安排给司法所,超出了司法所的工作能力。”

“另外还有乡镇也会转嫁一些工作给司法所,包括一些中心工作。”

首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是否属于司法所工作任务?是不是上级司法局在甩锅?

应该来说,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基层是会存在这些方面的工作,只是司法所的角色功能如何定位,是主责主业,还是配合协助?又或是根本不是司法所的职能职责?

其次,基层司法所的主责主业究竟是什么?

我以为,普法宣传、矛盾纠纷调解、社区矫正人员管理,应该是非常重要的工作任务。

尤其是当下基层矛盾纠纷多发高发,大量矛盾纠纷应该化解在基层,防范在基层。作为指导人民调解的司法所,应该发挥重要作用。

一方面,一些村社组织不愿意排查化解矛盾,遇到问题就是推给派出所或司法所,存在不少矛盾上行的现象。另一方面,当下有的村社干部也在年轻化,缺乏基层工作经验和群众工作能力。

因此,发展好乡村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真正从源头化解防范矛盾,大有可为。

再次,关于参与乡镇工作的问题,还得积极参与,这是服务中心大局的基本要求,也是赢得基层党委政府支持的基本态度。

尤其是有的司法所人手不足,还要依靠党委政府配备人员、补贴经费,当然也就需要积极参与乡镇街道工作。

最后,司法所人员编制的问题需要下力解决,尤其是面临矛盾纠纷多发高发的现实与形势,更需要加强司法所力量。

比如一所三人能不能满足现实需求?如果可以,是不是配足了力量?还有的乡镇司法所人员也是年轻化过度,群众工作能力明显欠缺,难以有效开展矛盾化解工作。

当下不少派出所调解压力明显增大,承担了一些非警务类纠纷调解,而这也恰恰反映了司法所作用发挥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