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家一人实控多家公司在实践中十分普遍。甚至可以说,没有实控几家公司的老板,很难说是成功老板。民营老板一人实控的多家公司系关联公司,民营企业实控人为了甲乙公司的经营利益,从AB公司走账行贿,是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误解一:因钱款来源的公司与实际谋利的公司不同,不能认定为单位行贿

实际上,各地法院将关联公司的实控人跨公司调配资金谋取其他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乏认定为单位行贿犯罪的案件。例如,武汉红人实业集团案((2021) 鄂 0281 刑初 792 号),实际控制人黄辉从武汉红人集团(资金来源)调资,为旗下晟鸣公司(利益归属)摘牌地块行贿,法院认定 “武汉红人集团构成单位行贿罪”;山西城财钢铁公司案((2020) 晋 07 刑终 134 号)秦守礼作为城财钢铁、城财焦化公司实际控制人,从焦化公司调资为钢铁公司谋利行贿,法院认定 “两公司均构成单位行贿罪,秦守礼作为直接责任人担责”;重庆新鸥鹏地产案((2020) 鄂 12 刑终 120 号):新鸥鹏集团行贿为旗下学校谋取违规施工、专升本申报利益,法院认定 “利益归属于集团下属单位,构成单位行贿罪”。
上述法院的上述判决结果也符合国家监委、最高法长期以来普遍坚持的单位行贿认定的共识性标准。
1. 利益是否归属单位是单位行贿判断的核心裁判规则
最高法入库案例:钱款来源于哪家公司不是单位行贿的关键;为了单位利益是单位行贿罪最根本的特征
最高法入库案例编号2023-03-1-411-001《马某某等单位行贿案——对单位负责人实施的行贿行为性质的认定》提出的区分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裁判规则为:
“1.对于单位负责人实施的行贿行为,应当注意区分单位行贿和个人行贿。行贿款来源于单位还是个人,不是区分单位行贿和个人行贿的关键因素。两者的区分,关键要看行贿行为体现的是单位意志还是个人意志,谋取的利益归属于单位还是个人。
2.判断单位负责人实施的行贿行为是否代表单位意志,要注意审查通过行贿获得的利益与本单位业务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如果获得的利益与单位业务没有关联性,则不能认定代表单位意志。
3.对于单位负责人实施的行贿行为,判断谋取的利益归属,关键要看是单位还是个人对利益有处分支配权,要注意区分利益归属于单位后又向个人进行分配与利益归属于个人后个人又将违法所得用于单位支出两种情形。对于违法所得打入单位账户,单位根据奖励政策对单位负责人予以一定奖励的,则应当认定为归单位所有。对于违法所得打入个人账户,个人又全部上缴单位,或者抵扣单位欠个人的工资或者奖金的,应当认定为单位所有。对于违法所得归属于个人后,个人将违法所得投入单位的,则应当视为违法所得归属于个人。”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如何准确认定单位行贿罪》:“只要不正当利益直接归属于单位,个人仅通过分红等间接获益,不改变利益归属性质”。
从最高法的入库案例及国家监委理论文章及各地案例可以清楚看出,利益归属的判断就是看相关利益进入的是公司账户还是个人账户,即便个人最终通过工资、奖金、分红等从公司获利了,也因直接利益进入的是公司账户,而认定系归属单位利益。
关联公司的实控人,因钱款来源不是单位行贿的裁判要点,故钱款来源公司不会被认定为行贿单位;如果最终利益归属是相关联的其他公司,只要涉及的利益首先进入的公司而不是实控人个人,就符合了单位行贿认定的该条重要标准。
2.能否代表单位意志是核心裁判要点
单位实控人能够代表单位意志,不经集体决策,实控人个人决策的,也能认定为单位意志。例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司实际控制人个人决定行贿构成何罪》:“实际控制人为单位利益的决策,即使未经过集体研究,也应认定为单位意志”;实际控制人跨关联公司调配资金,不影响单位意志认定,例如武汉红人实业集团案((2021) 鄂 0281 刑初 792 号)裁判认定 “黄辉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摘牌地块而行贿,虽未经集体决策,但其决策为单位利益,体现单位意志”;卢国华单位行贿案((2017) 闽 08 刑终 258 号):二审法院认为 “卢国华作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行贿为公司工程承揽、验收谋利,即使未经集体研究,仍认定为单位意志”,可见卢国华案一审以 “未经集体决策” 认定个人行贿,二审被纠正为单位行贿。
关联公司均由行贿人一人实控的情况下,实控人能够代表获利单位的意志,也就能够符合单位行贿认定的该条核心标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误解二: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不能认定单位行贿

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不能否定单位行贿。从当前最高法、国家监委释放出的入库案例、指导案例、理论文章来看,单位行贿认定,并不会深入到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是否严格按照公司法要求来运作。
《如何准确认定单位行贿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5年8月8日发布)提及,即便是一人公司,也是可以构成单位行贿罪。卢国华单位行贿案((2017) 闽 08 刑终 258 号):涉案公司为 “夫妻公司”“大股东控股公司”,法院认为 “公司具有独立财产、固定经营场所和制度,具备独立人格,可构成单位犯罪”;内蒙古鑫通房地产公司案((2020) 内 01 刑终 103 号):一人实控公司行贿,法院认定 “公司合法注册、独立经营,具备单位主体资格”。
我们在一些欠发达地区,竟然看到否认单位行贿的理由是:实控人在自己实际出资占股90%以上的民营公司治理方面出现了“一言堂”“一支笔”。只要了解公司法、翻开公司法,看看公司法五十八条-六十六条的规定,再对照公司法“出资者承担风险和收益”“资本多数决”的底层逻辑,绝对的大股东、实控人,就应该在自己的公司充当“一言堂”“一支笔”角色。
从公司法规定的决策权利来看,高管要向董事会负责、董事会要向股东会负责;股东的发言权大小和股权大小成正比。也就是说,出资越多、股份越多,越有发言权。本质上,大事方面,公司就是由大股东说了算,而不是由普通工作人员、职员、小股东或者没有股份的高管说了算。从这个层面来看,公司的决策程序最终由大股东、实控人说了算,符合公司法层面。如果实控人、大股东在重大人、财、物等方面说了不算,我们就需要回答一个问题:谁最终说了算?让没有股份或者小股东说了算反而不符合公司法的公司治理架构。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丁慧敏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获得武汉大学法学学士、清华大学法学硕士、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论坛学术委员,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毕业论文评审专家、课外指导老师,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刑事风险防控中心特邀研究员,北京中医药大学医药卫生法学专业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湖北民族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协助张明楷教授整理法学畅销书《刑法的私塾》;在《环球法律评论》《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人民法院报》《人民检察》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篇;曾办理厅局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五十余起,多起案件取得了数额核减、量刑远低于量刑建议的辩护效果;办理内幕交易、集资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公受贿等多起案件,取得了无罪、罪轻等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