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夏天,我接到一个紧急咨询。张总(化名),一家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侦查机关立案,他个人也被列为犯罪嫌疑人。家属找到我时,声音里满是焦虑与不解:“王律师,公司的事,怎么就要抓他个人呢?他只是法人,具体业务并不直接经手啊。”
翻阅着初步的案件材料,我意识到这是一个典型的将单位犯罪责任简单等同于法定代表人个人责任的案件。侦查机关的思路很直接:公司实施了虚开行为,张总作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难辞其咎。然而,多年的虚开案件辩护经验告诉我,《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其核心在于“为单位谋取利益”和“体现单位意志”。直接将“身份”与“罪责”划等号,是对单位犯罪制度的机械理解。这团迷雾中,我看到了为张总进行责任分离辩护的清晰路径——本案的突破口,就在于彻底厘清“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的界限。
抽丝剥茧:构建“责任分离”的辩护铁三
接受委托后,我没有急于出具一份泛泛的法律意见书。要实现“相对不起诉”这一最佳结果,必须构建一个坚实、立体、无懈可击的辩护体系。我的策略核心,可以概括为“铁三角”证据与论证体系:
第一角:深度挖掘“无主观故意”与“未参与决策”的证据链
这是辩护的基石。我指导团队并亲自与张总进行了数次长达数小时的访谈,目的不是听他喊冤,而是还原公司日常运营的每一个细节。我们最终固定了关键证据:1.公司《财务审批制度》与会议纪要清晰显示,涉案发票的开具流程,由业务部门发起,经财务总监审核后即可执行,无需报请法定代表人张总审批。2.内部通讯记录与证人证言证实,张总在该时间段正全力主导公司的一个重大研发项目,其工作邮件、聊天记录均未涉及涉案的发票业务。3.涉案资金流水分析显示,虚开所涉及的“开票费”流入流出,均通过公司财务人员控制的账户进行,与张总个人账户无任何交集。这些证据环环相扣,旨在向检察官描绘一个客观事实:张总对这批虚开发票的产生既无决定权,对利益的流向也无控制力。
第二角:精准论证“为单位谋利”的悖论与个人获益的缺失
我深知,仅证明“不知情”还不够,必须正面击破“为单位谋利即等同于为法定代表人个人谋利”的潜在指控逻辑。在提交的《法律意见书》中,我重点论述:本案中,公司通过虚开确实可能少缴了税款,但这些“不当利益”均留存于公司账户,用于填补经营亏损,张总个人并未从中获取任何分红、奖金或其他形式的直接经济利益。更重要的是,我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指导案例精神,指出在判断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时,应审查该利益是否最终转化为股东或个人不法所得。本案中,利益与个人严重脱钩。
第三角:主动沟通,呈现当事人价值与案件的社会效果
辩护不仅是法庭上的交锋,更是审前沟通的艺术。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我主动约见了承办检察官,不仅递交了厚厚的书面材料,更进行了一次深入的面对面交流。我着重强调了两点:一是张总作为技术出身的创业者,其公司拥有多项合法专利,正常经营时是纳税大户,此次涉罪具有偶发性;二是如果对这样一名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且回归社会后能创造更大价值的法定代表人提起公诉,是否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我提出,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既能惩戒违法单位(公司已被处以高额行政罚款),又能让个人获得改过自新的机会,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尘埃落定:不起诉决定书背后的辩护逻辑胜利
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和漫长的审查,检察院最终完全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他们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公司构成虚开发票罪,但不足以证明张总个人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并实施了具体的决策、指挥行为。检察院明确指出,不能仅因其法定代表人身份就追究其刑事责任。一纸《不起诉决定书》,为张总的人生扫去了阴霾。
当我将决定书交到张总手中时,他长舒了一口气。这个案子对我而言,远不止又一份胜诉记录。它再次印证了一个我在无数场合向同行和青年律师分享的观点:在单位犯罪案件中,律师的价值往往不在于否定单位责任,而在于像外科手术般精准地剥离不应由个人承担的责任。紧扣“意志分离”与“利益分离”这两个要点,进行扎实的证据梳理与法律论证,完全有可能为那些身陷囹圄的“老板”们争取到最优的处理结果。
律师心得:给类似处境当事人与家属的寄语
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正因公司涉税问题而被追究个人责任,请务必记住以下几点:
切勿盲目恐慌:法定代表人身份不等于“背锅侠”。法律追究的是具体的行为和主观过错,而非一个头衔。
第一时间寻求专业帮助:虚开发票罪专业性强,辩护策略差异会导致结果天壤之别。务必寻找在税务犯罪领域有成功案例的律师。
全力配合律师收集证据:特别是能证明自己不参与具体经营、不知情、未获利的证据,如内部文件、邮件、会议记录、财务流程等。
理解“相对不起诉”的意义:它意味着检察机关认定行为已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这既是法律的宽宥,也是个人重塑信用的开始。
刑辩之路,道阻且长。每一个成功的案例,都是对法律精确理解与人性化适用的胜利。希望这个案例的分享,能为您点亮一盏灯。
关键词
虚开发票罪律师;法定代表人刑事责任;单位犯罪辩护;
责任分离辩护要点;相对不起诉成功案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
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认定;涉税刑事案件律师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于涉税刑事风险防控与辩护,尤其在处理企业涉税案件中被追诉的个人责任分离领域具有深厚造诣。他擅长从“单位意志”与“个人行为”的实质辨析入手,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逃税等罪名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构建精准辩护策略,成功主导了多起通过厘清“责任归属”实现个人不起诉或无罪的典型案例。
林律师的执业理念强调“实质危害性审查”,精于运用“无骗税目的”及“未造成税款损失”等核心出罪理论进行深度论证。其辩护代理不仅基于丰富的实战胜诉经验,更注重将前沿司法政策与判例研究深度融合,所撰写的专业文章与提出的辩护观点常被视为业内重要参考。此外,他还受聘担任多家大型企业的专项税务合规顾问,致力于在企业运营前端系统性规避刑事风险,实现辩护与合规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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