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库所有数据及格式不断完善、更新,届时只能删旧发新,敬请先关注公号并星标、防止错过数据更新!

目录

一、 参与执行分配的标准

【条目】参与执行分配的审查标准?

【条目】参与执行分配应在何时提出?

【条目】执行分配,是否区分法人和其他组织?

【条目】债权人能否参与一般保证人财产的分配?

二、 参与执行分配与优先受偿权

【条目】参与执行分配,首查封债权是否当然优先?

【条目】分配程序中抵押权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条目】执行款是否纳入破产分配?

正文

一、 参与执行分配的标准

【条目】 参与执行分配的审查标准?

【裁判规则】参与执行分配的审查应为形式审查,旨在保障债权平等受偿。只要申请人已取得执行依据,并在申请中说明理由(如其债权已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即应准许,不应设置过多障碍或苛求其证明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务。

【法条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入库案例及编号】 王某某与吉某某、张某某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10)

【裁判要旨】

法律设定参与分配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被执行人不具备破产资格情形下债权的平等受偿。人民法院审查参与分配申请时,不应苛求参与分配申请人必须证明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务或给申请参与分配设置过多的障碍。参与分配申请人在申请书中说明了原因,且其申请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法院形式审查后应予准许。

【条目】 参与执行分配应在何时提出?

【裁判规则】申请参与执行分配,必须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并在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财产权利归属是否变动是判断执行终结的时点。对于变价款,只要款项尚在人民法院账户中未支付,即视为财产未执行终结,仍可申请参与分配。

【法条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同上)

【入库案例及编号】 北京某公司与于某某、哈尔滨某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59)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经过变价程序处置的,只要变价款还在人民法院账户,即不能视为执行终结,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条目】 执行分配,是否区分法人和其他组织?

【裁判规则】无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多个债权人时均应制作分配方案。核心区别在于清偿顺序:1.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财产不足清偿时,原则上按债权比例平等清偿(参与分配)。2. 被执行人为法人,原则上按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清偿,并需处理法定优先权。

【法条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现为《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入库案例及编号】 重庆某工程公司与青海某置业公司等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61)

【裁判要旨】

有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制作分配方案,并不区分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是公民、其他组织。区别在于,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分配方案应按债权比例平等清偿,被执行人为法人的,则一般按照查封顺序、结合优先受偿权等因素作出分配。

【条目】 债权人能否参与一般保证人财产的分配?

【裁判规则】债权人参与一般保证人财产的分配,需满足参与分配的一般要件,且主债务人财产价值明显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此时应视为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已成就,应当准许债权人参与分配。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同上)

【入库案例及编号】 江油某某钙业公司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68)

【裁判要旨】

参与分配的要件是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财产不足以清偿、取得执行依据、提交申请书、执行终结前。当主债务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未被强制执行前,债权人要求参与一般保证人财产的分配,关键在于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是否成就,当主债务人的财产价值明显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应视为条件成就,应当准许债权人参与一般保证人财产的分配。

二、 参与执行分配与优先受偿权

【条目】 参与执行分配,首查封债权是否当然优先?

【裁判规则】在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所有债权、需进入参与分配程序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优先权外,各普通债权应按债权比例平均受偿。此时,首查封的普通债权不再享有优先受偿地位。未依法启动参与分配程序是程序错误的核心。

【法条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同上)

【入库案例及编号】 宋某某与临汾市某铸造厂、杜某某、刘某某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32)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第1款的前提条件系债务人的所有财产能够满足所有债权的情况,只有在此情况下,普通债权才会因首查封而成为优先受偿债权。相反,如果出现债务人财产不能满足所有债权之清偿,需要进入参与分配程序的,各债权应按比例平均受偿,采取首查封措施的普通债权不再具有优先受偿的地位。故本案仅以首查封为由认定普通债权为优先受偿债权错误。案涉以物抵债裁定固然应予撤销,但其撤销理由应是未依法启动参与分配程序,而非首查封债权为优先受偿债权。

【条目】 分配程序中抵押权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裁判规则】在分配程序中,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范围应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登记簿未记载的,以抵押合同约定为准。若因登记系统或规则问题导致合同约定与权证记载不一致,应按合同约定认定担保范围。抵押财产变价款应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金和利息(判决时),迟延履行利息通常劣后清偿,除非另有约定。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就抵押财产、被担保的债权范围等所作的记载与抵押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登记簿的记载确定抵押财产、被担保的债权范围等事项。”

【入库案例及编号】 卫某燕诉邹某霏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 (2024-07-2-473-001)

【裁判要旨】

1.参与分配执行程序中,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屋的优先受偿范围应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登记簿未记载的,以抵押合同为准。如果抵押合同约定与他项权证记载的担保范围不一致,且该情形是由于登记系统设置或登记规则设定等问题导致,法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来认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2.在抵押合同纠纷案件执行中,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包括判决时的债务本金和利息,但不包括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除非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

【条目】 执行款是否纳入破产分配?

【裁判规则】判断执行款应否纳入破产分配,关键在于财产权利归属是否已发生变动。已完成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的款项,权利已转移,不纳入分配。已扣划至法院账户但未支付,以及已变价但未分配的款项,权利未转移,仍属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受理后应移交管理人纳入破产分配。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入库案例及编号】 盘州某某公司与贵州某甲公司等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25)

【裁判要旨】

对已完成向申请执行人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执行款,因财产权利归属已经发生变动,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的银行存款等执行款,但未完成向申请执行人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财产权利归属未发生变动,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后,不应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应当将其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纳入破产程序统一分配。实施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取得变价款,与通过其他方式执行到位的款项,在判断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的标准上并无不同,均应当以财产权利归属是否发生变动为标准,进而判断是否应当纳入破产程序统一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