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我《先上诉后判决离奇假案为何被天津一中院保护20年》一文,有人指出公开资料中并未直接出现“先上诉后判决”这一确切表述,我认为有必要说明这是摘自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的公开卷宗之中。
据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04)宝刑初字第461号刑附民判决书记载,该判的判决日期是2005年2月4日
而据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该案的公开卷宗第62页该院于2005年1月17日作出的《换押证》记载,经张复生上诉,于2005年1月17日将在押案犯薛冰峰移送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
综上可见,该判的判决日期是2005年2月4日,而张复生的上诉日期是2005年1月17日,两份资料均是出自法院卷宗的公开资料中,所以说在我文章中所指的“先上诉后判决”千真万确不容置疑,虽然听起来令人难以置信,但是先上诉(1月17日),18天后才出判决(2月4日),这种奇闻确实是出现在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的公开卷宗之中,本人只不过是如实报道而已。
另外,关于二审法院错发刑事裁判,也是源自该案卷宗中第66页的《执行通知书》(存根),据该份《通知书》记载,(2005)一中刑终字第161号刑事裁定书是发给天津市第二看守所的,可据该案卷宗第67页《执行通知书》(回执)记载,却是由宝坻区看守所出具的回执。
这就不能不令人感到灵异,宝坻看守所距天津第二看守所100多公里,而执行通知是发给天津第二看守所,那么回执为何是由宝坻看守所于同一天出具?而不仅在两份不同单位的资料中都用了同一个伪造的怪字,看上去是3月,后又伪造成4月,而且这是一份空白的没有任何内容的所谓(回执),上面既没记载是哪日收到,也没有记载是于哪年哪月哪日将罪犯送往何处执行?这岂不是与先上诉后判决一样荒唐和灵异,如此假案有史罕见,但为何20年无人纠正,没有权钱交易,谁会如此造假?而本案的保护伞黑幕又该何日能见到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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