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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被继承人赵德山与刘翠花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五子,分别为原告赵晓峰、被告赵晓燕、赵晓阳、赵晓军、赵晓宇。刘翠花于2009年去世,未留有遗嘱,遗产未分割;赵德山于2022年去世,生前留有自书遗嘱

案涉一号房屋系赵德山与刘翠花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动产权证登记在赵德山名下,双方均认可该房屋现价值180万元。刘翠花去世后,各继承人未对其名下房屋份额进行分割。

赵晓峰起诉,诉讼请求:1. 依法分割一号房屋,主张其与赵晓阳、赵晓军尽主要赡养义务,每人多分5%遗产,剩余部分平均分割;2. 本案诉讼费依法判决。赵晓燕、赵晓阳、赵晓军同意原告诉求。

被告赵晓宇答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一是赵德山就一号房屋中其个人份额留有自书遗嘱,明确由其继承,应按遗嘱执行;二是刘翠花的房屋份额同意依法法定继承;三是其亦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原告主张多分无依据;四是其主张自己因军人身份享有房屋三分之一份额(后未被法院支持)。

庭审中,赵晓宇提交自书遗嘱,内容为“我赵德山自愿将一号房屋在我百年之后由赵晓宇继承,望你们遵照执行”,落款有赵德山签名、捺手印及名章,注明日期并后期确认。赵晓峰等人不认可遗嘱真实性,申请笔迹鉴定后又撤回申请。赵晓峰提交照顾清单、录音等证据,拟证明其三人尽主要赡养义务、赵德山遗愿房屋平分,但赵晓宇对上述证据均不认可。各继承人均同意一号房屋由赵晓宇继承,由其支付其他继承人折价款。

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赵德山名下一号房屋归被告赵晓宇继承,原告赵晓峰、被告赵晓燕、赵晓阳、赵晓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配合赵晓宇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被告赵晓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支付原告赵晓峰、被告赵晓燕、赵晓阳、赵晓军房屋折价款各15万元;

该判决核心意义在于:明确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即合法有效,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原告主张尽主要赡养义务多分遗产,需提交充分证据佐证,无有效证据则不予支持;夫妻共同房屋继承中,一方留有遗嘱的,按遗嘱执行其个人份额,另一方份额按法定继承分割,充分体现专业律师精准举证、厘清遗嘱效力与赡养事实的优势,为持有自书遗嘱的继承人维权提供典型参考。

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一号房屋的继承方式、自书遗嘱的效力、原告主张赡养多分遗产是否成立。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具体说理如下:

第一,法律适用区分。刘翠花去世系民法典施行前的事实,适用《继承法》相关规定;赵德山去世系民法典施行后的事实,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二,自书遗嘱的效力认定。根据《民法典》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即合法有效。本案中,赵德山所立自书遗嘱,有其签名、捺手印及名章,明确注明日期并后期确认,内容、形式均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要求,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虽否认遗嘱真实性,但申请笔迹鉴定后撤回,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遗嘱无效,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赵德山名下的房屋份额应按遗嘱由赵晓宇继承。

第三,房屋份额的继承分割。一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刘翠花去世后未留有遗嘱,其名下50%份额按法定继承,由赵德山及五子女均等分割;赵德山去世后,其名下房屋份额(含继承刘翠花的部分)按遗嘱由赵晓宇继承。结合房屋现值180万元及各继承人份额,法院确定房屋归赵晓宇所有,由其支付其他继承人相应折价款。

第四,赡养多分主张的驳回。原告主张其与赵晓阳、赵晓军尽主要赡养义务,应每人多分5%遗产,但提交的照顾清单、录音等证据,既不符合录音遗嘱的法定形式,也不足以证明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赵晓宇主张其享有房屋三分之一份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

胜诉办案心得

结合本案办理过程、法院裁判思路,针对“自书遗嘱效力认定、房屋遗产分割、赡养多分抗辩、夫妻共同财产继承”这一高频纠纷场景,总结核心胜诉要点、实务维权技巧及风险提示,为持有自书遗嘱的继承人提供参考。

精准锁定“自书遗嘱法定形式”核心,筑牢胜诉基础。本案胜诉的关键是确认遗嘱合法有效,我们重点举证:一是遗嘱由被继承人亲笔书写、签名、捺印并注明日期,完全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二是提交遗嘱后期确认的相关材料,进一步佐证遗嘱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专业律师可精准把握自书遗嘱的生效要件,帮当事人锁定遗嘱效力的核心证据。

驳斥原告“赡养多分”主张,破解维权障碍。原告以尽主要赡养义务为由主张多分房屋份额,我们重点质证其证据瑕疵:一是其提交的照顾清单无其他佐证,无法证明“主要赡养”事实;二是录音不符合法定遗嘱形式,不能作为否定自书遗嘱的依据,最终让法院驳回其多分诉求。这也是遗产继承案件的常见争议点,律师可帮助当事人厘清赡养事实的举证标准,驳斥不当多分主张。

厘清夫妻共同房屋继承规则,明确份额分割。本案中,一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我们重点区分二被继承人的份额:配偶去世后无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分割其份额;被继承人留有遗嘱的,按遗嘱执行其个人份额(含继承配偶的部分),精准计算各继承人应得折价款,推动法院确定房屋归我方当事人所有,兼顾权益与执行便利性。

应对遗嘱真实性争议,掌握举证主动权。原告否认遗嘱真实性并申请鉴定,后自行撤回,我们抓住这一关键,主张原告无证据证明遗嘱无效,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同时,我们补充提交被继承人日常签名、捺印样本,进一步佐证遗嘱真实性,巩固胜诉优势。建议当事人持有自书遗嘱时,留存被继承人日常书写、捺印痕迹,便于应对真实性争议。

核心风险提示与维权建议。持有自书遗嘱的继承人,需重点防范三大风险:一是遗嘱未满足“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法定形式,导致遗嘱无效;二是面对他人赡养多分主张,无法有效质证其证据瑕疵;三是混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继承边界,影响遗嘱执行。建议:1. 订立自书遗嘱时,严格遵循法定形式,避免遗漏签名、日期等关键要素;2. 留存被继承人日常书写、捺印样本,应对遗嘱真实性争议;3. 遭遇房屋遗产分割纠纷,尤其是他人主张多分、否认遗嘱时,立即委托律师介入,梳理证据链、制定抗辩策略,凭合法遗嘱顺利继承房屋。

最后,若您正面临自书遗嘱效力争议、房屋遗产分割、等问题,切勿盲目协商。专业的房地产律师可协助您审核遗嘱效力、厘清房屋权属份额、固定核心证据、应对诉讼抗辩,帮您凭合法遗嘱守住房屋继承权。本律师团队专注于遗产继承、房产继承纠纷多年,拥有丰富的胜诉案例及实务经验,可全程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协商调解,助力客户化解纠纷、胜诉维权。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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