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你听说过法官疯狂伪造和变造司法公文的吗?你听说过在同一刑事卷宗中,伪造和变造的司法公文竟举不胜举的吗?你听说过这种疯狂伪造和变造司法公文给刑事受害人造成上千万元损失的吗?你听说过这些伪造和变造司法公文者长达二十二年都未被追责的吗?如没听说过,就请看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04)宝刑初字第461号和二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刑终字第161号刑附民案卷宗吧。

这是2004年6月24日21时许,发生在天津市宝坻区政府大门东侧的一起致人重伤重残的聚众涉恶案,由于涉恶方天津双佳科技公司有保护伞,除了从犯薛冰峰仅被判了一年刑期外,主犯李爱民和组织者杨会杰不仅一天未拘,而且还免去了刑责和民责。特别令人震惊的是,在本案的卷宗中还竟有大量伪造和变造的司法文件,下面逐一予以揭露。

一、伪造的《换押证》:据该份卷宗第62页记载,宝坻法院于2005年1月17日,给宝坻区看守所出具了一份《换押证》,内容为经张复生上诉,于2005年1月17日将被告人薛冰峰移送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可据该院(2004)宝刑初字第461号判决书记载,该判决的日期是2005年2月4日,怎么可能会还没判决就先上诉,该判足以证明该份《换押证》系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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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伪造的《提审笔录》:从宝坻法院的《换押证》可以看出,罪犯薛冰峰已于1月17日就被从宝坻看守所转押至天津第一中级法院,怎么3月7日一审审判长王晓君还仍在宝坻看守所对已经不在的罪犯薛冰峰进行所谓的提审?这岂不是在进行灵异提审,再者说这也有悖一审法官不得参与二审的原则。(见二审卷宗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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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伪造的《移送上诉案犯通知书》:该卷宗第63页记载的《移送上诉案犯通知书》涉嫌伪造,因为据宝坻法院《换押证》记载,薛冰峰已于1月17日就转押至天津一中院,怎么在37天后的2月23日又再次转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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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伪造的天津一中院《押提票》:据本案二审卷第14页的《押提票》记载,二审审判员白蕴智于2005年3月3日赴宝坻看守所对薛冰峰进行提审,可据宝坻法院《换押证》记载,薛冰峰已于1月17日就被转押至天津一中院,可天津一中院怎么还于3月3日去宝坻看守所提审已不在宝坻看守所的薛冰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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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伪造和变造的《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据本案二审卷宗第66页、67页的《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记载,该通知书是发给天津市第二看守所的,可(回执)却是由远在百公里外的宝坻看守所作出,而更令人惊奇的是,在两份文件中,同时都将3月改为4月,而且还是同一人的笔体。首先说,天津一中院连犯人在哪里都不知道,这岂不是司法笑谈。再者说,这不仅是伪造,而且还是变造,竟将3月改为4月,特别是这还是一份空白的(回执),既没有写出是什么时间收到的一中院的什么文件,也没有写明将薛冰峰于什么时间送往何处执行,如此粗糙的伪造和变造,真不知签发人任斌是什么文化?更不知在这份文件中为什么没有(经办人)?还不知这两份(存根)和(回执)是否都是由任斌一人签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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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80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国家公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伪造、变造任一行为,即构成犯罪,无需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即可追责,何况这些伪造和变造的国家公文给受害人造成了上千万元的损失,不知对这些违法者何日能依法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