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6年,张先生(原告)因家庭名下已有两套房,不具备北京购房资格,遂借用表弟小陈(被告一)的名义,通过中介购买了一套位于大兴区的商品房(以下简称“一号房屋”)。
交易全程由张先生亲自办理:
签订买卖合同、支付定金与首付款(98万元转账,89万元用于购房);
按月偿还银行贷款;
缴纳物业费、供暖费,完成装修;
房屋交付后由其父母实际居住,产权证、合同、发票等原件均由其保管。
为办理按揭,小陈与其妻子李女士(被告二)共同与甲银行(第三人工行自贸支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及《最高额抵押合同》,将一号房屋抵押给银行。
2018年,小陈与李女士离婚,调解书中明确“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同年,小陈出具《声明》,确认房屋系张先生借名购买,承诺配合过户。
2020年,张先生取得购房资格,欲提前还贷并过户,但李女士拒绝配合解押,称:“我们已离婚,房子与我无关,且你用了我的首套房资格,损害了我的利益。”
张先生遂起诉,要求二人协助还贷、解押并过户。
二、裁判结果
✅ 支持原告诉求,判令小陈、李女士10日内协助还清贷款、解除抵押,并在解押后10日内配合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张先生名下;
✅ 确认抵押合同在债务清偿后自动解除;
⚠️ 但指出借名买房系规避限购政策,不予鼓励,诉讼费由原告与小陈承担,李女士不承担。
三、法院说理要点
借名买房事实成立:
出资、签约、还贷、装修、占有、持证等均由原告完成;
登记人自认,且无相反证据推翻。
前妻虽非借名人,但系共同抵押人,负有配合义务:
抵押合同由其与丈夫共同签署,解押需双方配合;
离婚时已确认该房非夫妻共同财产,其主张“被占用首套资格”属另一法律关系,不能对抗配合义务。
银行同意配合,过户障碍可消除:
银行明确表示:只要贷款结清,即办理解押。
虽规避政策,但不否定合同效力:
法院未认定借名协议无效,而是基于事实保护真实权利人。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是典型的“规避限购 + 表亲借名 + 离婚配偶拒配合”复杂纠纷,成功关键在于:
构建完整行为证据链:从定金到月供、从装修到居住,形成闭环;
利用离婚调解书反证:证明房屋非夫妻共同财产,削弱前妻抗辩;
锁定前妻的抵押人身份:即使离婚,其作为合同签署方仍负法律义务;
争取银行中立配合:消除“无法解押”的程序障碍。
重要提醒:
借名买房风险极高,尤其涉及婚姻变动时,前配偶可能成为“拦路虎”;
务必保留全部付款、签约、管理证据,口头承诺远远不够;
即使规避政策,法院仍可能保护真实权利人,但过程艰难、成本高昂;
取得购房资格后应立即行动,拖延可能导致政策或人员变动带来新风险。
注:文中人物、公司、房屋、案号均为化名,仅用于普法说明。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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