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当事人系某地民营企业家,也系当地政协常委。公安机关以涉黑名义侦查,检察机关以恶势力集团首要分子对其进行起诉。检方起诉五个罪名,在一审阶段辩掉了强迫交易和妨害作证两个罪名。指控诈骗21起1000余万元,成功打掉15起约900余万元,法院只认定6起约100余万元;指控寻衅滋事11起,成功打掉4起,法院只认定7起;指控敲诈勒索2起,打掉1起金额大的,成功实现量刑降档。在诈骗罪一个罪的法定刑即为十年以上的情况下,当事人最终被以诈骗、寻衅滋事和敲诈勒索三罪合并执行十一年。现将强迫交易的辩护意见简化后予以发布。
T市人民法院:
关于指控的强迫交易罪,既无强迫又非交易,被告人根本不涉及犯罪。
1.回收报废车和拆解报废车都需要法定资质,Z不具备法定资质,C的证词存在法律错误
Z的回收行为是否违法,是本案必须解决的前提性问题。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从事报废车回收业务需要具备《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具备条件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但是卷宗材料中,只看到Z的《营业执照》,没看到Z的《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不能像公检机关那样想当然的认定,Z具备从事报废汽车回收资质。C错误的认为,Z回收报废车不需要特别资质,纯属法律认识错误,其证词不能采信。
2.回收拆解报废车辆的行为不属于一般的市场交易,本案行为不符合客体和客观方面的要件,不可能侵害强迫交易罪所保护的法益
(1)主体特定。一方必须是要有法定资质的处置主体,而不能是一般的市场主体。
(2)对象限定。当事人自愿作为报废车处理的车辆或者依法应当强制报废的车辆。如同猪的命运只能是等待被抬上砧板宰杀,案涉报废车辆的命运也只能是等待具备资质的企业回收拆解。强制报废车辆不能在市场上进行合法、自由流通,不属于市场交易的对象。
(3)价格固定。不是由市场主体讨价还价、协商价格,而是由回收主体单方定价。这个定价不需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只需要在价格主管部门处备案。
(4)高度垄断。之所以本市只有被告人名下一家公司具有回收资质,是因为报废机动车处理关乎环境保护,需要特定的技术条件,处置不当将会造成污染环境的严重后果,甚至可能会导致不符合行驶条件的车辆被改头换面后重新进入市场成为马路杀手,因此必须要政府高度管制。根据商务部《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总量控制方案》明确规定,原则上每个地级市设置1家回收拆解企业,直辖市2-4家,计划单列市和省会1-2家。被告人的公司并非非法垄断,而是政策性垄断、合法垄断。
强迫交易罪侵害的法益是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但本案中报废车辆回收根本不允许自由竞争,也非普通的交易,根本不可能侵害强迫交易罪所保护的法益。
3.直接代表再生资源公司拖车的X当庭作证,证明拖车是市场监管部门口头指示,Z在场没表示任何反对
X当庭作证称:其到达现场是接到了市场监管部门的电话通知,市场监管部门G队长和另一个穿制服的人在场,口头指示其将车拖走。其看到汽车叠加放置在一个偏僻的地方,有的车辆没有玻璃,有的车辆没有轮胎,地上有机油。市场监管部门指示Z将发票、行驶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其,Z在场签了字,但未表示任何反对。如果市场监管部门没有指示,其肯定不会拖车。以往二十多年的惯例,市场监管部门或工商部门都是口头指示拖车,没有给过书面手续。被告人的供述和现场人员X的当庭证言,均证明工商执法人员指示公司人员配合执法时不会出具书面文件。但这是工商部门的疏失,不是再生资源公司的过错。
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当场要求公诉人释明:检方认为强行拖走的对象除了案涉车辆,还是否包括购车发票、行驶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公诉人当场释明,强行拖走的对象仅仅是指案涉车辆。那么也就是说,检方已经当庭承认购车发票、行驶证和身份证复印件等报废资料是和平、自愿移交的。这些资料如果是Z移交给再生资源公司的,足可证明Z在当场以及其后都未表达任何异议或反抗。这些资料如果是工商执法部门移交给再生资源公司的,则又证明拖车行为系受到工商执法部门的口头指示。
Z没有法定资质,违法从事报废车辆回收业务。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发现这一违法行为,必须采取执法行动进行制止和处理。在本市仅有一家具有合法资质的回收公司的情况下,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应该怎么做?辩护人非常困惑:Z非法回收报废车辆的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还有没有其他的合法处置方式?现有资料显示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确实没有对Z进行行政处罚,但这属于工商部门的失职渎职,不能反过来证明Z没有违法。Z是否违法应当根据法律进行认定,而非工商资料。如果唯一合法的处置方式被评价为犯罪,辩护人要求公诉人当庭释明该怎么做才能不违法,公诉人却当庭回答不出,岂不荒谬?这岂不是在用法律设置一个无人可以破解的死局?
4.Z的微信朋友圈及侦查笔录只是证明了他内心的不情愿,不能证明他在语言上有任何反对或行为上有任何反抗行为
光天化日之下,工商执法部门在场,Z如果真的觉得自己的行为不涉及违法,如果真的觉得自己是被强迫交易,为何不向工商人员反应,为何不及时报警,为何不向再生资源公司人员表达反对意见,为何没有任何反抗的意思表示?事后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牢骚只是一种情绪宣泄,不能被公诉机关事后解读为当时被强迫。退一万步,不情愿也不等于被强迫。
总而言之,检察机关错误的把法律的强制力和执法部门制止违法的行为强扭为被告人在强迫接收Z的报废车辆。指控被告人强迫交易罪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基础。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