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执行、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某酒业集团与某酿酒厂执行实施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至此,宿迁法院入库案例数量达1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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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酿酒厂成立于1991年,酿酒历史悠久,属于本省规模型知名酿酒企业。2020年以来,某酿酒厂因与某酒业集团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而多次涉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等九家法院自2020年8月11日起,先后作出(2020)苏13民初2号等系列判决,判令某酿酒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某酒业集团自2020年9月22日开始申请强制执行某酿酒厂,申请执行案件总数达20件,分散在江苏省内南京、宿迁等六市九家中基层法院,执行标的总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币种下同)。此外,某酿酒厂还因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产生金融债务4000余万元。因被多家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或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某酿酒厂经营受阻,数百名员工面临失业。执行法院经实地走访发现,某酿酒厂具有良好的基础设备、酿造工艺和基酒储备,名下品牌有一定知名度,产品遍布多个省份且占据一定市场份额。

为进一步整合全省执行资源、一揽子解决纠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省内涉某酿酒厂的案件集中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同时指令该院对辖区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一并提级执行。集中执行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泗洪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属地优势,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支持,主动联合当地县、乡两级政府共同开展助企解纷工作,促成4000余万元金融债务达成长期和解履行方案。属地政府同意某酿酒厂暂缓缴纳税款,并提前完成上年度退税,为企业筹措执行和解履行所需资金200余万元。通过府院联动,最终一揽子化解了某酿酒厂系列执行案件20件及在诉纠纷、潜在纠纷200余件,执行到位金额1200余万元。

执行理由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为,在某酿酒厂执行案件遍布省内多市多家法院,且执行标的金额巨大、企业被限制高消费或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下,如何妥善执行,化解纠纷。

首先,本案可以采取集中执行的方式提升执行效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叉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法发〔2024〕9号)第十二条规定:“集中执行是人民法院优化执行资源配置,提升关联案件执行质效,依法平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同一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执行案件,不同法院具有管辖权,集中执行便于当事人参与执行、便于人民法院依法及时有效开展执行工作的,上级法院可以决定集中执行。”据此,对于被执行企业在辖区多家中基层法院均有执行案件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被执行企业属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集中执行。本案中,某酿酒厂在江苏省内多地多家法院存在被执行案件,均为执行标的金额巨大的知识产权案件,且有大量在诉纠纷、潜在纠纷,某酿酒厂的主要财产所在地及案件、纠纷集中地均为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基于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某酿酒厂主要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发生地、案件集中地等情况,将全省涉某酿酒厂的关联案件集中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管辖,同时指令该院对其辖区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一并提级执行,有利于整合执行资源,提升执行成效。

其次,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当灵活采取执行措施,减少对被执行企业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第一条规定:“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据此,人民法院处理涉企执行案件,应当贯彻规范文明执行理念,在坚持依法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注重平衡被执行企业生存发展需求。对于具有挽救价值的被执行企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应强化府院联动、灵活采取执行措施,协力助企纾困。本案中,执行法院实地走访某酿酒厂,发现该酿酒厂的产品在中低端市场具有一定占有率,销售订单不断,具有较高的挽救价值。为避免“执行一个案件、拖垮一个企业”,在全面考量直接采取执行强制措施对某酿酒厂生产经营、劳动就业及当地酒业发展可能造成的影响后,执行法院通过采取“活封”、“活扣”措施,助力某酿酒厂复工复产,并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强化府院联动,帮助其完成上年度退税等,为该酿酒厂脱困重生赢得时间和空间,最终促成多个执行案件达成执行和解,并推动多个已诉、未诉纠纷实质化解,实现各方利益共赢。

执行要旨

1.被执行人在省、市辖区内多家法院均有执行案件,被执行人财产主要集中在一地且被多家法院查封,存在财产处置难、跨域协调难、利益牵连复杂等情况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被执行人属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集中执行,充分发挥属地协调优势,提高执行效能,为后续助企纾困打下良好基础。

2.人民法院在执行涉企案件时应当坚持规范文明执行理念,被执行企业虽然存在经营困难,但仍有挽救价值的,可以通过采取“活封”、“活扣”、促成执行和解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因执行给企业经营发展带来的冲击。在执行过程中,可以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强化府院联动,为企业脱困重生、恢复履行能力创造更好条件。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23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叉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法发〔2024〕9号)第1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第1条

执行: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22)苏1324执4691、4692、5241号等系列案件执行裁定(2023年3月30日)

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苏执他28号执行决定(2024年10月30日)

执行: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13执他92号执行决定(2024年11月29日)

执行团队

办案人员:耿辉、孙芳远、王雷(承办人)

法官助理:刘强

书记员:朱双江

案例编写人:王雷、侯小青、周伟豪

文、图:研究室

校编:耿亚中

审核:谢兆鹏、李瑞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