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数罪并罚时两个无期徒刑决定执行什么刑罚?

答:《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有四个原则,具体如下:

1、吸收原则。是指数罪并罚中,重的刑罚吸收了轻的刑罚,轻的刑罚不再执行,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死刑(作为数罪并罚中的最高刑)+其他主刑=死刑;

无期徒刑(作为数罪并罚中的最高刑)+其他主刑=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作为数罪并罚中的最高刑)+拘役=有期徒刑。

2、限制加重原则。即相互累加,有上限。其中:

死刑+死刑=死刑,即只执行一个死刑;

无期+无期=无期,即只执行一个无期;

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单罪为6个月至15年,并罚时下限为数罪并罚中的最高刑,上限包括三种情况:总和刑期>35年,上限是25年;20年≤总和刑期<35年,上限是20年;总和刑期<20年,上限是总和刑期;

拘役+拘役=拘役,单罪为1个月至6个月,并罚时下限为最高刑,上限最高为1年;

管制+管制=管制,单罪为3个月至2年,并罚时下限为最高刑,上限最高为3年。

3.并科原则。即对数罪刑罚分别执行。其中:

有期(作为最高刑)+管制=有期+管制(分别执行,管制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执行);

拘役(作为最高刑)+管制=拘役+管制(分别执行,管制在拘役执行完毕后执行))。

4、附加刑并罚原则。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合并执行不是吸收执行,而是累加执行。附加刑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罚金与没收财产种类不同,应分别执行。

相关法条:

《刑法(2023修正)》

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公报案例:

王某1、孔某、王某2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玩忽职守案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1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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