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快递
李老板是梁溪区淘米水私房菜的经营者,自2018年开始,她与丈夫一起经营饭店,主打无锡本帮菜。经夫妻俩多年用心经营,饭店生意一天比一天好,不仅在食客间口口相传,各网络平台上的流量也节节攀升,成为一家颇具名气的网红饭店。2021年,李老板为饭店名称申请了注册商标。
某餐馆眼见李老板家生意火爆,便也将自家招牌改成了与其饭店相同的名称,不仅在门头招牌、室内装潢、员工制服、菜单餐具、纸巾盒等经营载体上使用与淘米水私房菜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还在各短视频平台、点评网站、团购网站上进行宣传,2025年更是将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变更为与李老板家饭店相同的名称。
这种行为误导了许多不知情的顾客,网上接连出现“无锡有两家淘米水私房菜”“两家饭店是同一个老板”等言论。
李老板在发现这一情况后诉至法院,认为某餐馆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30余万元。
法庭上,面对李老板提交的各项证据,被告无从辩解,主动承认了侵权事实,并表示已经认识到错误,餐馆名称已经变更,希望与李老板协商解决。李老板表示,接受道歉,可以尝试调解。
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不仅需要将门头招牌、室内装潢、员工制服、菜单餐具、纸巾盒等全部变更,还需承担经济赔偿。
在经营过程中,切勿恶意攀附他人知名商标、利用他人在先宣传形成的客群优势牟取不正当利益,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行为不仅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导致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构成不成当竞争行为。被告自身获取了不当商业利益,也导致原告丧失了潜在交易机会,品牌商誉面临威胁,合法权益严重受损。
法官提醒
网红饭店的“走红密码”从来不是抄袭,而是原创的口味与风格。在网络时代,各种网络好评、推广流量等成为重要的经营资源,但这一切都应该基于诚实守信、匠心经营不断积累口碑,靠“蹭热度”“蹭流量”不仅无法有效应对市场变化,难以成为长久之计,更会给自身带来巨大法律风险,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或者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混淆行为。
经营者不得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
来源:梁溪法院
编辑:赵伟
审核:朱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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