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海南某贸易公司与希腊某公司跨境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正式落下帷幕。北京国樽律所涉外商事争议解决团队凭借对国际贸易规则、中希跨境法律实务的深刻理解,以及覆盖全球的法律服务网络优势,通过 “诉讼施压 + 跨境谈判” 双轨策略,成功帮助委托人全额收回拖欠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高效实现了委托人的全部维权诉求,案件圆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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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委托人系海南某进出口贸易企业,与希腊商事主体于 2023 年签署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委托人向希腊公司供应指定货物,合同总货值212804.50 美元,买方付款到期日为 2023 年 5 月 19 日。合同签署后,委托人已按约全面履行交货义务,货物已被希腊公司正常签收验收,但付款期限届满后,希腊公司始终未支付对应货款。后续沟通过程中,希腊公司向委托人提供了希腊国民银行出具的汇款凭证及银行对账单,谎称已完成付款,经委托人及办案律师初步核查,前述金融凭证存在多处核心疑点,疑似伪造。委托人多次跨境催款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正式委托国樽律所介入处理本案。

案件关键时间线

1、2023 年:委托人与希腊某公司签署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委托人按约完成全部货物交付义务

2、2023 年 5 月 19 日:合同约定的货款付款到期日,希腊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

3、2023 年付款逾期后:希腊公司提供疑似伪造的希腊国民银行汇款凭证、银行对账单,虚构付款事实,后续持续拖延、拒付货款

4、2024 年 3 月 19 日:委托人正式委托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全流程法律事务

5、2024 年 3 月 - 2025 年 5 月:国樽律所团队完成全链条证据固定、管辖与法律适用方案制定,联动希腊当地合作律所开展境外尽调与法律施压,同步推进多轮跨境协商谈判

6、2025 年 6 月 24 日:委托人全额收到案涉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本案正式圆满结案

办案律师解读

1、跨境交易的法律适用与管辖规则适用问题。

本案属于典型的跨国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涉及中国、希腊两个法域的法律冲突,同时需考量《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强制适用规则,需精准制定管辖与法律适用策略,最大化降低委托人的维权成本与跨境程序障碍。

2、伪造金融凭证的证据固定与恶意违约责任认定。

希腊公司提供的境外银行凭证涉嫌伪造,需完成跨境证据核查、真伪认定,同时锁定对方恶意违约、虚构付款事实的核心证据,为委托人主张货款本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乃至额外损失赔偿奠定完整的证据基础。

3、境外主体的跨境程序推进难题。

本案被告为希腊境内注册主体,涉外司法送达程序周期长、难度大,需精准平衡司法程序推进与协商谈判的节奏,避免案件陷入漫长的跨境诉讼周期,保障委托人的回款效率。

4、跨境债权的回款落地与执行保障。

跨境贸易纠纷的核心痛点在于胜诉后的境外执行难,需制定全流程的维权方案,同步打通境内诉讼与希腊当地法律追责路径,确保债权最终能够实际兑付,而非仅拿到一纸胜诉判决。

核心法律依据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核心履约规则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三十条: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第五十三条: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中国与希腊均为该公约缔约国,案涉合同无明确排除公约适用的约定,本案争议事项优先适用公约相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与管辖规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与损失赔偿规则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七十四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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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跃平

国樽律师事务所-全球管委会主席

福布斯出海全球化领军人物TOP30

职业领域:跨国企业并购、涉外法律服务、公司治理、知识产权、涉外企业注册、跨境投资等

国樽律师事务所是深耕涉外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律所,以 “立足中国,服务全球” 为宗旨,构建起覆盖 106 个国家及地区的全球服务网络,在美国、香港、新加坡、欧洲等多地拥有直设分支机构与本土执业团队,汇聚 2000 余名具备海外教育背景、精通多国语言及不同法域法律的精英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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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 “一带一路” 十周年企业家大会唯一签约中方律所,国樽聚焦跨境投资并购、涉外企业注册、国际贸易合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等核心涉外业务,深度适配不同法域监管要求,凭借熟悉各国企业注册规则、跨境服务网络完善的优势,为中国公民、企业“走出去”提供全链条、定制化法律支持,成功助力多起涉外企业注册、跨境创业布局高效落地,是跨境经营、投资的可靠法律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