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 甘肃二建公司诉华宇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3-16-2-115-011/民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9.04.18/(2017)最高法民再200号/再审/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对于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实,应综合全案证据予以认定。另案生效判决查明确认的事实,在本案诉讼中应全面准确援用,避免只引用部分。
案例复盘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华宇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华宇实业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省第二安装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简称“甘肃二建公司”
案外人:计某鹏
一审: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542号民事判决(2015年8月28日)
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陕民一终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2016年2月23日)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200号民事判决(2019年4月18日)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华宇实业公司向甘肃二建公司支付工程款1189 2169.91元及相关利息。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判决:驳回甘肃二建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系甘肃二建公司是否于2012年7月中途退场。
第一、甘肃二建公司既未提供与华宇实业公司之间能覆盖2012年7月之后的工程的施工、结算等方面文件,亦未能提供计某鹏与甘肃二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社保记录等关键性证据。
第二、甘肃二建公司对计某鹏所付款项,不属于正常劳动报酬。
第三、在另案中,甘肃二建公司在法院询问时已经明确认可该公司于2012年7月退出案涉工地,此节自认的事实,也与本案中华宇实业公司的主张和计某鹏的证言相互印证吻合。
第四、另案生效判决虽然确认了甘肃二建公司与华宇实业公司之间具有事实上施工合同关系,但并未认定甘肃二建公司完成了案涉工程全部施工,反而恰恰确认了甘肃二建公司中途退场的事实。
综上,甘肃二建公司已于2012年7月中途从案涉工程退场,故原审认定甘肃二建公司应取得案涉工程的全部工程款,属认定事实错误,予以纠正。甘肃二建公司以其完成全部施工为事实基础而起诉主张全部工程价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和铭律师分析:
本案作为入库案例,裁判要旨是应当全部引用生效判决的全部事实,避免只引用部分。的确如此,另案生效判决(退还保证金纠纷)认定了甘肃二建公司施工的事实,也认定了退场的事实。除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之外,本案仍有下列基本事实:(1)2012年7月,甘肃二建公司退场,未全部施工,其主张的是全部工程款;(2)甘肃二建与实际施工人计某鹏是挂靠关系,2012年7月之后计某鹏组织施工,华宇实业公司将后续工程款直接支付于计某鹏。全部审视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结合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并充分综合权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对甘肃二建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是完全正确的。甘肃二建公司胜于生效判决,败也于此。
司法实践中,被挂靠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法院审理后发现存在挂靠施工的事实,通常会询问挂靠实际施工人的意见。挂靠实际施工人的反馈意见分为三种情况。(1)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对发包人提出工程款主张,此时,法院审查内容是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以及被挂靠人与挂靠实际施工人之间谁有权获得工程款;(2)挂靠实际施工人同意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不参与诉讼;(3)挂靠实际施工人不同意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但是不参与诉讼,不对发包人提出主张。本案属于第三种情况,计某鹏不认可与甘肃二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认可甘肃二建公司完成后续事实,且认可发包人华宇实业公司的主张,计某鹏与甘肃二建公司形成对抗局面,最终倒逼法院驳回甘肃二建公司的诉讼请求。(文/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