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一对夫妻离婚时在协议中写明 “离婚后女方仍享有妻子一切权利,包括继承权”,男方去世后,前妻拿着这份协议要求继承房产。近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离婚协议引发的继承纠纷案,直接驳回了前妻的诉讼请求。很多人以为双方签字同意就有效,没想到法律根本不认可。

李某与许某原系夫妻,后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有房产归许某个人所有,同时特别注明:女方李某离婚后享有妻子一切权利,包括继承权

离婚后许某因病去世,其法定继承人为母亲宋某。李某认为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具有遗嘱效力,应享有房产继承权,遂将宋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案涉房产。

庭审中,李某主张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相关约定属于许某对遗产的提前处分;宋某则认为二人已离婚,李某不具备继承人身份,该约定应属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离婚后前妻不再享有法定继承权。根据民法典规定,配偶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该身份以被继承人死亡时存在合法婚姻关系为前提。李某与许某已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解除,李某不属于法定继承人,无权主张法定继承。

二是离婚协议不等同于遗嘱,不产生遗嘱法律效力。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达成的共同合意,而遗嘱是被继承人单方处分个人遗产的法律行为。民法典对遗嘱规定了自书、代书、打印、公证等严格法定形式,本案相关约定既不符合法定遗嘱形式,也非许某单独订立的遗嘱,不能认定为有效遗嘱。且双方已在协议中明确房产归许某所有,李某再主张继承缺乏法律依据。

法官说法

配偶之间的继承权以合法婚姻关系为基础,办理离婚登记后,身份关系终止,法定继承权随之消灭。当事人不能通过离婚协议创设继承权,相关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同时,遗嘱必须严格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形式要件才能生效。实践中,将离婚协议、分手协议、承诺书等当作遗嘱使用的情况较为常见,此类文件通常因形式不合法、意思表示不规范被认定无效,导致当事人处分遗产的意愿无法实现。

法官提示

离婚协议仅适用于解除婚姻关系及相关财产、子女抚养事宜,不能替代遗嘱实现遗产继承目的。如需对个人财产进行身后安排,应依法订立符合法定形式的有效遗嘱,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家庭纠纷和财产争议,保障财产传承合法有序。

西南商报源点新闻记者 王建武 通讯员 刘星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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