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来说一下《息诉罢访承诺书》这个问题。
我们知道当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对某件事情做出裁决后,可能有一方对这个结果不满意,就会追求上诉上访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但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这些上诉上访可能会有所抵制。
那么司法机关,由于某人的长期上诉上访,或其他原因,可能会和这个人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像这样给这些人一定赔偿,有时甚至限制人身自由、干扰其工作、获得收入--让其不上班。你不签的话,我就给你扣工资或不让你的孩子上学。
有时不可避免就只能违背意愿签承诺书,以维持个人及子女、近亲属的生存。
签了《息诉罢访承诺书》后,同一件事可以继续上诉上访吗?
不同时期,最高法对这个问题的意见不同,总体来说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是可以继续上访和上诉。理由是什么呢?
《息诉罢访承诺书》只是暂停上诉一定期限,不代表放弃权利。如果新证据出来或法律环境变化,应该有继续上诉的机会。也可能是签书被威胁或无法拒绝,不代表真意,权利不易丧失。所以有学说认为签承诺书后仍可再起诉。
一种认为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后就不再可以上诉、复议的看法。理由是:
你在签定承诺书的时候,就是在最高机关(如法院或者省政府等)作出决定的那一刻,你承认这件事已经结束,否则不会签定承诺书。
既然这件事已经结束、已经终结、自然就不应该再允许你要求复议。因为复议就是对已经终结的事项再要求审查,这显然不合适。
所以,这种看法认为《息诉罢访承诺书》的签订,就是当事人明示地表示这件事已经完结,案件已经决定。因此后续不应再允许申请复议复诉。只属重复诉讼,是不合法的。要想审查,必须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法律根据,不得否认已有终决。
我个人更倾向于第一个观点,认为《息诉罢访承诺书》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被复议和上诉。
我的理由是:
《息诉罢访承诺书》本身就是一种行政行为,作为针对具体个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然可以申请复议。具体行政行为,“就是可以复议的,而且是可以上诉的”。
《息诉罢访承诺书》是具体行政行为,并非终结性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没有终结性的效力。#那些年的离谱答案#
实现终极性的行为,是法院的裁判,是最终的决定。这属于国家意志的体现,有绝对终结案件的法律效力。
意思自治是机关和个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只属于当事方意志的体现,没有终极性和绝对终结案件的作用。它只在当事方之间生效,不及于整体法律体系。
个人和机关签订的协议《息诉罢访承诺书》属于意思自治的表达形式,仅代表各方达成的共识,个人仍有诉诸法庭的权利。它对法庭和更高机关来说没有绝对拘束力。
意思自治代表民事权利的体现,只要一方觉得不合理,依然可以提起上诉要求重新裁判。意思自治并非绝对终止诉讼的保证。当事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当然在双方之间有效力,但并不绝对有效,法院在重新裁判时仍需考虑各方面因素,不会简单执行协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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