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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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常约定固定总价(包死价),但因发包人单方提出设计变更,导致工程无法按原计划完工的情形十分常见。此时,承包人已投入人力、物力完成部分工程,却面临“固定价无法适用、工程款难以结算”的困境。
那么,固定价合同因设计变更未完工,工程款应如何确定?承包人该如何依法主张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陈某某诉肖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的,因工程设计变更导致承包人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时,已完工部分经验收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计算已完工部分的工程量和整个合同约定的总工程量的比例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价款。
裁判观点简析
固定价合同未完工且存在设计变更的,结算应兼顾“合同约定”与“实际施工情况”,既要维持原合同的价格水平和让利幅度,也要对变更部分公平计价,确保承包人获得对应劳动报酬。
具体步骤:
1. 区分范围:明确“合同内工程”(原图纸、原清单范围内的施工内容)与“设计变更工程”(发包人指令的新增、删减、材料替换、标准提高/降低等内容),避免混淆计价。
2. 合同内已完部分:按“比例折算”计价。主流公式为:已完工程款(合同内)= 合同固定总价 ×(已完工程造价 ÷ 合同全部工程造价)。由鉴定机构按合同签订时当地定额、信息价,分别计算已完工程和合同全部工程的定额价,得出完成比例后折算价款,维持原合同约定的价格水平。
3. 设计变更部分:按“实结算”计价。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19条第2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变化,协商不成的,参照签约时当地住建部门计价标准结算。优先按合同内相同/类似项目单价;无相同/类似单价的,参照签约时当地定额、信息价;变更减少工程量的,按对应标准扣减价款。
最终应付工程款 = 合同内已完工程款(比例折算) ± 设计变更增减价款。
实操关键:鉴定申请与核心证据清单
适用场景:双方对已完工程量、变更价款无法达成一致,需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款,承包人需精准准备申请材料和证据,确保鉴定结果合法有效。
最高院裁判要点:工程未完工且存在设计变更的,承包人申请对已完工程、合同全部工程、设计变更部分进行造价鉴定的,法院应当准许,这是突破“固定价不予鉴定”原则的关键。
周军律师提醒:承包人因设计变更未完成固定价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可采用“按比例折算”方式确定工程款。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提高维权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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