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为弟追凶20余年案”迎来新进展。

该案被告人易某华(又称“易某青”)被控在1992年杀害了一名9岁男童,直至2020年才被捉拿归案。一名知情人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在一审被判处死缓后,易某华递交了上诉状,他辩称自己“没有杀人,也没有潜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4月8日,本案二审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将择期宣判。

参加本次开庭时,被害人的姐姐李海玉再次剃光了头发,她表示此举是为了“削发明志”,坚持为弟弟讨回公道的决心。

1992年12月22日,年仅9岁的男孩李焕平,被父亲手下一名自称叫“易某青”的雇工从学校带走,消失在一片甘蔗林中。两个月后,一具疑似李焕平的尸体在林中被发现,身上有多处被利器损伤的痕迹。

案发后,易某青潜逃。当时,李海玉还在上小学,父亲向其隐瞒了弟弟的遇害真相,她一度以为弟弟是被拐走了。

1997年起,李海玉开始寻找易某青。她辗转数省,被骗过、险些被拐卖,丈夫离她而去……为锁定证据,她以身入局,与已经改名“易某华”的杀人嫌犯网聊三年,终于让他亲口承认自己就是“易某青”。当时,易某华已经有家室和孩子,还拉起了一支施工队,承接木工活计。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李海玉与易某华“网恋”三年,获取了关键证据。图片来源/李海玉

中国新闻周刊了解到,当年发现疑似李焕平的遗体后,家人将尸骨埋在路边的一片树林中,没有立碑。后因附近经历多次施工,尸骨已无法找到。

2020年易某华到案后,由于当年的部分案卷已丢失,且未找到李焕平的遗体,他一度因证据不足被释放。

直至2025年12月23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易某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12月22日上午,被告人易某华与被害人李焕平(殁年9岁)的父亲李某祥因工资纠纷发生争执。当天下午,易某华到李焕平就读的小学,将李焕平从学校带离至雷州市北和镇某甘蔗园内,持刀捅刺致其死亡后潜逃。后易某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判决书中提到,易某华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动机、作案的经过等故意杀人事实作了多次稳定的有罪供述,供述的整个作案过程完整,其到案后能够指认犯罪现场。虽然易某华曾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理由且其辩解与在案其他证据相矛盾,而上述有罪供述内容具有亲历性特点,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采信上述有罪供述。

法院认为,鉴于公诉机关未能提供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量刑证据存在瑕疵。综合考量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易某华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

一审判决后,易某华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裁判错误为由提起上诉,李海玉亦就民事部分提出上诉。

李海玉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此次二审开庭,易某华辩称没有潜逃,“他说自己的名字和地址都在那里,只是公安没抓到人。公诉人问他为什么改名字,他说上学时一直用的都是‘易某青’”。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剃光头发后的李海玉。图/网络图片

此前,易某华曾供述称自己2008年更换了身份证,身份证上的名字是易某华,但其读书时用易某青这个名字,只有其家人、同村村民知道其叫易某华。

上述知情人向中国新闻周刊透露,易某华同时辩称自己系“过失致人死亡”,李焕平当时光着双脚,在跟他跨过一处水沟时脚底打滑,他伸手上前去扶,手里的水果刀不小心捅到了李某平左胸。易某华主张案件已超出追诉期限,请求对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予以释放。

据上述知情人介绍,易某华自述当时是去向李焕平的父亲讨要320元工资,没有杀人的想法,“不会为区区320元而杀人”。他也以此辩解案发后并未潜逃,称是因为李父没有支付工资,被迫到其他地方找工作。

李海玉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一审法院判令易某华赔偿其经济损失6.6万元。此次上诉,她请求法院改判赔偿金额,共计人民币10487010.5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其家属三十余年来为追查真凶所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她表示,如果有赔偿,将捐给困难人群。

记者:陈威敬

(chenweijing@chinanews.com.cn)

编辑:刘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