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惠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萍在丈夫赵某光去世后发现其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车辆并登记于郭某名下,张某萍认为配偶赵某光与郭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并且购买车辆赠与郭某的行为是赵晓光在与张某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私自处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萍将郭某诉至德惠法院,要求其返还案涉车辆。

裁判结果

庭审中法院查明,张某萍提供的赵某光的聊天及转账记录虽然能够证明赵某光微信方式联系汽车销售公司,并且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账户转购车款100000元,但郭某亦通过微信方式与汽车销售公司沟通购买案涉车辆事宜,且案涉车辆登记在郭某名下,购车款项中大部分由郭某弟弟支付,并非赵某光全额出资。同时,赵某光与郭某之间存在长期、频繁的经济往来,赵某光支付100000元车款的性质也无法确定。此外,张某萍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赵某光与郭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也无法证实双方就案涉车辆成立赠与合同关系。

综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张某萍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中,有三项关键事实均处于真伪不明状态:一是车辆主要由郭某弟弟出资,并非赵某光全额支付;二是双方长期存在频繁经济往来,赵某光所付10万元的性质无法确认为赠与;三是无证据证明赵某光与郭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张某萍未能就“擅自赠与”这一核心主张完成举证责任,故其要求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王欣婷 李轩)

来源:德惠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