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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不良资产行业研究)

裁判要旨

破产程序中的拍卖不属于司法强制拍卖,可以约定由买受人承担全部税费。

案情简介

一、2017年2月21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咸阳中院”)受理了某纬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2018年6月1日,接受咸阳中院委托,负责对破产财产进行公开拍卖的西部产权交易所发布《竞买公告》,第六条规定:“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破产管理人协助,过户过程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三、2018年7月6日,某洋公司最终以113,428,000元竞拍成功。

四、之后,双方就税收负担产生争议。2019年3月6日,为避免产生滞纳金,破产管理人向法院缴纳税费7,520,073.68元。

五、因竞买人某洋公司未支付税费,某纬公司向咸阳中院提起诉讼。咸阳中院一审认为破产财产拍卖并非司法强制拍卖,可以约定由买受人缴纳税款。咸阳中院一审判决竞买人某洋公司向某纬公司支付税费7,520,073.68元及资金占用费。某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六、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某洋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七、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某洋公司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拍卖交易中某纬公司应缴纳的税费是否应由某洋公司承担。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本案拍卖财产是某纬公司破产程序中需要依法处分的财产,法院是依据债权人请求对外进行的委托,不是法院强制处分财产的行为。原审判决认定案涉拍卖并非司法强制拍卖,并无不当。案涉《竞买公告》《竞价须知》约定了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某洋公司对案涉《竞买公告》《竞价须知》是知悉的,并且我国税收管理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税款缴纳,所以,案涉《竞买公告》《竞价须知》对参与竞买的某洋公司有约束力。

实务要点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李舒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现结合法院裁判观点,针对拍卖破产财产的税费问题,总结要点如下,供实务参考。

一、法院在拍卖破产财产过程中,《竞买公告》规定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的,规定有效。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而拍卖破产财产是法院依据债权人请求对外进行的委托,并非法院强制处分财产的行为,所以对于破产财产的拍卖并非网络司法拍卖,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在买受人知悉并同意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的约定时,该约定有效。

二、税务局以破产企业拍卖破产财产产生税费为由,强制划扣企业资金的行为违法。企业在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后,已丧失生产、经营的能力,破产管理人不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并且在破产司法程序中,任何债务或费用的强制划扣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准许或在清偿顺序中依法清偿。所以税务局强制划扣因拍卖破产财产而产生的税费的行为违法。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实施)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第三十条 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法院判决

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本案拍卖财产系咸阳某纬公司破产程序中需要依法处分的财产,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是依据债权人请求对外进行的委托,不是人民法院强制处分财产的行为,原审判决认定案涉拍卖并非司法强制拍卖,并无不当。案涉《竞买公告》第六条规定,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破产管理人协助,过户过程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案涉《竞价须知》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处置人及破产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费用,标的物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某洋公司对于案涉《竞买公告》《竞价须知》的内容是知悉的。我国税收管理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税款缴纳。原审判决认定《竞买公告》《竞价须知》系对不特定竞拍参与人作出的,某洋公司参与竞买,《竞买公告》和《竞价须知》对其应具有约束力,案涉拍卖税款及资金占用费由某洋公司承担,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西部产权交易所不是财产处分权人,原审判决认定其无权对表意非常明确的文字作出解释,亦无不当。

案件来源

《某洋公司与某纬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5099号】来源:保全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