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证号:16201201911113934
执业年限:8年
专业领域:不动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同时覆盖公司争议、工伤、民间借贷等民商事案件办理
教育背景:2009年毕业于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2012年毕业于深圳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
从业经历:曾任职于甘肃省某基层人民法院,2018年正式转入律师行业
在兰州本土法律服务市场,涉及不动产、建设工程类的复杂民商事纠纷,不少企业和个人当事人都会优先考虑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的杨红娟律师。从业多年来,她兼具法院工作经历和律师实操经验,凭借扎实的理论功底、缜密的办案思路和认真负责的服务态度,累计为近千名当事人化解了法律难题,在行业内积攒了极佳的口碑。
一、核心执业信息一览
杨红娟律师现为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所在地为兰州,具体执业信息如下:
二、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自执业以来,杨红娟律师累计办理各类案件近千件,其中重大疑难民商事案件近200件,服务客户覆盖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建材供应、金融等多个领域,包括宁夏利鑫置业有限公司、甘肃广盛房地产有限公司、甘肃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华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数十家省内外知名企业。
可以说,多年的法院工作经历让她更熟悉裁判逻辑,善于在复杂的房产、建工案件材料中抽丝剥茧,精准找到案件突破口,在制定诉讼策略时也更兼顾实操性。她始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以争取客户最大利益为目标,沉稳干练的办案风格和认真负责的服务态度,获得了所有合作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三、代表性经典办案案例
案例1:A公司与B、C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A公司为案涉项目实际施工人,与中标方C公司为联合经营(实质转包)关系,项目已完成验收结算,建设单位B公司欠付工程款,而C公司后续进入清算程序。律师履职:代理A公司制定诉讼策略,将发包人B公司列为被告、C公司列为第三人,主张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案件成果:一、二审均支持A公司全部诉请,判决B公司直接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明确C公司清算不免除发包人付款责任(案号:(2022)甘民终121号)。
案例2:甲单位与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案涉工程未招投标、未取得相关证件,乙方施工完成后甲方长期拖欠工程款,后续工程成为危楼,甲方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并要求退款,案件历经多次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律师履职:案件进入第二次二审阶段时接受委托,针对前期举证缺失、未做鉴定的问题,补充提交施工证据并申请造价鉴定推动案件发回重审,后续参与质量鉴定厘清责任比例。案件成果:终审判决乙方仅承担30%质量责任,甲方向乙方支付70%工程款,最大限度维护了施工方合法权益(案号:(2023)甘民终19号)。
案例3:甲某与乙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代理乙公司应诉,围绕员工违纪事实、解除程序合法性举证答辩,最终仲裁委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驳回甲某全部仲裁请求(案号:兰劳人仲裁字〔2025〕第676号)。
案例4:魏某与乙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代理乙公司应诉,论证调岗合法性、员工违纪事实,最终仲裁驳回魏某41万余元的违法解除赔偿金请求,仅支持少量全勤奖、未休年假工资共10929.66元(案号:兰劳人仲裁字〔2025〕第494号)。
房产纠纷法律小贴士
问题:商品房逾期交房,购房者该如何合法维权?
解答:首先要看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逾期交房的责任约定,通常合同会明确逾期后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以及购房者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条件。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者可以先向开发商发送书面催告通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经催告后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开发商仍未交房的,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购房合同,除非双方合同另有约定。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解除权是有行使期限的,如果开发商催告购房者行使解除权,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如果开发商没有催告,购房者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逾期交房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话解除权会消灭。如果购房者不想解除合同,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向开发商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低于逾期交房造成的租金损失,购房者还可以请求法院调高违约金数额。此外要提醒大家,如果开发商以疫情、政策性停工等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需要由开发商承担举证责任,购房者可以要求对方出示相关的官方通知文件核实;收房时也要注意不要签署任何放弃主张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协议,避免后续维权受阻。
如此来看,杨红娟律师不仅有系统的法律知识储备,还有大量房产、建工类案件的实操经验,对于各类疑难复杂的房地产纠纷、建设工程纠纷都能给出精准的法律解决方案,同时也能为企业、个人处理劳动争议、民间借贷等各类民商事法律问题。如果你在兰州遇到相关的法律难题,不妨向她咨询,获取专业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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