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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民企私企,也是有贪污腐败等问题,怎么解决,过去的方式一般是予以开除,一刀两断。

但现在,这种“家长式”管理方式不行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从2026年5月1日之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将参照公职人员定罪量刑标准执行,以落实对不同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保护。”

哪种经营方式,都需要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以便企业有问题时有法可依。这个主导思想没问题,问题是,这些法律的制定过程,是否有私企人士的深度参与。

目前的世界,基本有两套法律体系。不是英美法或大陆法,而是一个是全民法律体系,一个是管理型法律。比如美国,他的法律体系是全民性的。因为美国宪法的制定,是所有的议员代表反复辩论寸土不让然后达成的协议。它适用于所有人。而苏式法律,是一部分人管理另一部分人的,即“人民民主专政”的法律。

“无代表不纳税”,“只有民选政府才是合法政府”,在现代的世界,这两个标准已成为一种共识。俗话说,程序正义。你制定有关私企的法律,而没有私企参与,这是不完整的。并且再好的出发点,缺少了相关人士激烈的辩论,那么这个法律,也必将只是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工具。

这究竟是在为私企保驾护航,还是公权力的无限扩张?再者,企业就是企业,市场就是市场,完全一个法律即可,人为地去划分私企国企干什么?又或许这不是画蛇添足,而是先天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