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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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上一篇文章中写到,即便诉讼阶段已足额查封债务人账户资金,申请人怠于申请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仍应承担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责任。

那么,哪种情形下财产被冻结后,被执行人不用承担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拿?

最高院2025《沧州某物资有限公司,赵洪霞合同纠纷执行监案》中明确:

执行依据生效前法院已足额冻结被执行人无需变价的财产且足以覆盖债务的,被执行人无需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赵某霞是否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据此,人民法院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无需变价的财产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的截止日为无需变价财产的划拨、提取之日。

本案中,河北高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2020)冀民终456号判决。在上述判决作出前,沧州中院已于2018年11月8日通过(2018)冀09执保9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该院(2013)沧执字第26-5号执行裁定载明应给付赵某霞的房款,且该款项足以覆盖赵某霞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债务。

因此,沧州某物资公司主张赵某霞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沧州中院根据赵某霞的申请解除对案涉711万元房款的冻结措施,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并无不当。

周军律师提醒,被冻结的无需变价财产足以覆盖全部债务时,被执行人原则上无需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核心前提是“财产无需变价、价值足额、被执行人无过错”。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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