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事后救济制度,指非因自身过错未参加他人之间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作出该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改变或撤销原裁判中错误部分的诉讼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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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针对生效裁判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特殊救济途径,旨在平衡生效裁判的稳定性与第三人权益保护,防范虚假诉讼、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主体与程序条件:必须是原诉讼的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或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且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诉讼,具体情形包括不知道诉讼、申请参加未获准许、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等

2、实体条件: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仅指主文或处理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部分存在错误,且该错误内容直接损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权益)。

3、期限条件:需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该期限为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止、中断。

4、管辖条件: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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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按三种情形处理:①请求成立且确认民事权利的,改变原裁判错误部分;②请求成立但未主张或未支持民事权利的,撤销错误部分;③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原裁判未被改变或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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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债权人撤销权不同,前者是针对生效裁判的诉讼程序,后者是针对债务人侵害债权行为的实体权利;前者需以生效裁判错误为前提,后者直接撤销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