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些地方的征收项目中,征收方为了加快征收进度,也许会向老百姓口头承诺或者签署一份框架协议,表示先拆除房屋,具体的拆迁补偿金额需要“等实际用地单位入驻时再谈”。这种空头支票合法吗?老百姓还能否顺利拿到足额的补偿金?

四川的赵女士拥有一片经营多年的果园及看护房。由于当地规划建设工业园,村委会及征收部门动员赵女士尽早腾退,并表示目前资金未到位,承诺“你先搬,等以后开发商把地拿走用地时,我们再具体谈钱”。赵女士出于配合大局的想法腾退了房屋,果园被推平。然而两年过去了,该地块一直闲置未出让,赵女士多次催问,对方均以“地还没用”为由拒绝支付任何拆迁补偿。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我国征地拆迁相关法律法规确立了不可动摇的底线——实施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这就意味着,补偿不仅是搬迁的前提,而且必须是落实到位的明确补偿。在补偿方式、金额等核心事项未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形式确定下来之前,要求老百姓搬迁失去了合法基础。

赵女士无需无限期等待,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果断维权。可向征收主管部门寄送书面的履职申请,要求其立即作出明确的补偿决定。如果该部门继续推诿不作为,赵女士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审核征收部门的行政行为。本案中,赵女士在律师的代理下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最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主管部门对赵女士的补偿申请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