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永春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规范“五一”节假日期间市场价格

和竞争秩序提醒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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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各相关经营者:

“五一”假期临近,住宿餐饮旅游等消费需求将集中释放,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以下统称经营者)的价格和竞争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现就“五一”节假日期间价格和竞争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规定,不得违反自愿、平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商业道德,依法合理制定价格,开展公平竞争。

二、各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三、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通过实体店线下经营、电商平台、线上旅游平台、App、直播营销等各种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均要重点防止出现低价诱骗高价结算、先提价后打折、虚假折价、虚假标价、不履行价格承诺、诱导交易等价格欺诈行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四、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

五、宾馆酒店、民宿、露营场所等经营者要严格规范价格和竞争行为,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要切实履行价格承诺,重点防范电商平台、直播销售等渠道预订房间订单生效的情况下,单方面毁约或者擅自提高价格等行为。宾馆住宿场所提供客房用品收费的,应标明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提供洗涤订票等有偿服务的,应标明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信息。

六、公园、旅游参观点、博物馆、名人故居等单位,要做好门票价格、导游讲解和游乐设施等收费公示,严格规范景点内小商品、餐饮等延伸服务经营者价格行为。不得出现不执行政府定价,私自设立“园中园”,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变相提高门票价格,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对特殊人群的相关减免、优惠措施等行为。

七、古装旅拍等摄影行业经营者提供服饰租赁、照片拍摄等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拍摄套装所包含的服装套数、底片数量、精修张数、加片费用等均应标示清楚,避免出现隐形消费。

八、各客运公司、出租车公司、网约车公司、铁路、高速公路等单位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通客运市场的价格秩序。要落实好重大节假日高速公路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政策。

九、停车场经营单位要在停车场入口、缴费处等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收费标准、方式、投诉电话及免费时间,政府定价、指导价停车场要依法落实车辆减免优惠政策,严禁超标准收费或变相多收费。

十、餐饮经营者点菜单、价签或店内其他点菜工具对同一种类、同一规格菜品的标价应当统一,不得出现“两套菜单”不得出现“时令价”等模糊标价。

十一、粮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和医疗用品经营者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落实保供稳价要求,不得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十二、各卖场、商场、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加强对场所(平台)内经营者的规范和引导,加强对价格促销方案的事前审查力度。各行业协会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和竞争秩序。

十三、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加强自律,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重点防范网络直播虚假宣传、刷单炒信、诱导消费者好评返现等行为。

各经营者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节日期间,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市场巡查检查力度。请各经营单位及相关主体自本告诫书发布之日起,迅速开展自查自纠,主动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以“零容忍”态度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全力保障广大群众安心消费、舒心过节。广大消费者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永春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4月24日

来源: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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