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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2009年的拆迁协议,指纹经确认确为本人所留,但协议上的签名无法证实为本人亲笔书写。一笔46万元的转账款项,被认定为全部拆迁补偿款,而四川金堂村民曾某福始终主张该笔费用仅为补偿预付款。
这份内容存疑的拆迁协议,致曾某福耗时16年逐级维权,历经两级诉讼败诉。时至今日,他依旧心存困惑与不解:不是本人签署的名字,为何会成为约束自身权益的依据?
曾某福,系四川省金堂县栖贤乡岳公村村民,同时也是成都某玲生态园艺场的投资人。二十年多年来,他潜心深耕苗圃产业,悉心耕耘土地,这片园地也成为其一家人稳定的生活保障与主要生计来源。
2009年,受金堂大道项目建设规划影响,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被纳入拆迁范围。此后,一笔46万元款项转入其妻子账户,相关工作人员告知该笔款项为先行拨付的补助,用于配合前期拆迁工作,后续将完成整体评估,并统一核算结算补偿。曾某福对此予以信任,并主动配合完成了房屋拆除。却未曾料到,这次拆迁,竟是他长达十余年的维权开端。
2024年,曾某福向金堂县相关政府申请落实安置补偿相关事宜,却被告知,其早在2009年便已签订拆迁协议,全部补偿款项早已发放完毕,不再另行补偿。也正是这时,他才首次完整看到这份事关自身切身权益的拆迁协议。
为厘清事实、还原经过,曾某福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拆迁协议无效。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委托西南某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协议中的签名及指印进行专业司法鉴定,鉴定结论存在明显矛盾:
1、签名部分:结合比对现有笔迹样本,无法认定协议上 “曾某福” 三字为其本人亲笔书写;
2、指纹部分:协议落款处的指印,经鉴定为曾某福右手拇指所留。
该协议出现 “指纹属实、签名存疑” 的特殊情形,与常规签约流程相悖,也成为本案最关键的疑点。按照正常的办事规范,协议签署应由本人亲笔签名并自行捺印。反观这份拆迁协议,笔迹无法确认,指纹却真实有效?这份指纹究竟是在何种情形留下?曾某福始终未得到合理解释。
案件历经一审、二审,直至四川省高级相关法院终审裁定。均以协议“指纹真实、款项已实际收取、房屋亦已拆除”为由,认定案涉拆迁协议有效,依法驳回了曾某福的诉讼请求。裁判的核心考量在于,曾某福接收款项、配合搬迁拆除的行为,即视为认可协议内容。
但曾某福始终持有不同意见。他表示,46万元是“前期预付款项”,并非完整的拆迁补偿总额;自己未曾亲笔签字确认。同时,他认为该补偿按包干标准核算,远低于同期法定补偿标准,因此并不认可这份协议的相关约定。
除此之外,更令曾某福难以认同的是,2015年他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被办理变更登记。对于相关申请文件签名与指印,他均否认由本人出具,后续申请司法鉴定也未被准许。
相关主管部门则以“该土地属于国有划拨性质,不适用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为由,不予参照2016年正式征地批复出台后的统一补偿标准,重新核算相关安置补偿费用。
同一路段、同一征收片区内,其他被征收村民均可按新的补偿标准核算待遇,唯有曾某福的补偿,被固定在2009年的金额标准中。16年间,曾某福因缺乏专业法律知识,也没有充足的经济条件,去支撑漫长且繁琐的维权历程。
他始终怀揣着最朴素的诉求:非本人签署的签名,不应具备法律效力;在信息不充分情况下领取的预付款,也不宜直接认定为全部补偿款项。多年来,他持续提交申请鉴定、递交材料,提起行政复议与诉讼,却一次次被驳回。
这份存在 “签名存疑、指纹属实” 情况的拆迁协议,引发了社会公众对基层拆迁工作程序环节的关注。在拆迁相关的行政履职过程中,能否仅以当事人收款、房屋拆除的行为推定其自愿认可协议内容,是否需对协议这类关键文书的签名真伪进行严谨甄别,成为此次事件延伸出的核心讨论方向。与此同时,拆迁过程中普通民众的知情权与公平补偿权如何得到有效保障,也随之成为社会层面热议的相关议题。
曾某福的涉拆迁相关事宜,已走过 16 年的跟进历程。这件事所牵动的,除了他个人的拆迁补偿诉求,更有普通民众对于拆迁安置中权益保障、公平对待的普遍关注。
如今,该案件终审判决已落定,对应的法定行政程序也已全部走完。
但对曾某福而言,仍有多件核心事项的疑问未能得到解答:一份签名真伪无法核实的协议,为何会被认定为有效协议?当初关于先行付款的口头告知,最终为何被认定为 “补偿全部结清”?同属一个征收项目、同样因公共建设出让土地,为何补偿标准会出现明显差异?16 年的辗转奔走与持续跟进,他始终希望,能为这些疑问找到一个清晰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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