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咨询请关注,私信必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实际施工人与总包方、开发商自愿签订工程结算协议,明确工程款金额、付款方式及期限。后续实际施工人起诉主张工程款及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时,发包方与承包方往往以双方已达成结算协议、无实质争议为由抗辩的情形。

那么,达成结算协议后,实际施工人还能诉请付款及确认优先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凌某某诉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建设工程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已经就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实际施工人以承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及确认在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在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至于实际施工人关于支付工程价款及优先受偿权的请求应否支持,需由人民法院实体审理认定并作出判决。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存在实质异议,不影响原告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本案焦点问题为,凌某某作为案涉项目实际施工人,与承包方、发包方签订结算协议后,是否仍享有起诉主张工程款、确认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诉讼权利。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凌某某挂靠承包案涉工程项目施工,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工程完工后,凌某某与江苏某建设公司、青岛某置业公司自愿签订结算协议,书面确认了欠付工程款数额、利息起算时间及付款方案。后续二被告迟迟未按结算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凌某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二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八千余万元及利息,同时请求确认其对案涉工程折价、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二审法院以双方签订结算协议、无实质争议为由驳回起诉。

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告只要具备适格主体、明确被告、具体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且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即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同时,建设工程结算协议仅具有确认债权数额、变更履行方式的效力,不会消灭实际施工人法定的工程款给付请求权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从以上条款内容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结算协议的本质是当事人对工程款债权的自行确认,属于私法自治范畴,仅能约束双方实体权利义务,不能排除司法管辖。双方达成结算协议,不等于不存在民事争议,义务人拒不履约的,争议真实存在,实际施工人依法享有诉权。

此外,诉权与实体胜诉权相互独立。从本案案情看,一二审法院混淆了“是否符合起诉条件”与“诉讼请求能否实体成立”的概念。双方签订结算协议仅代表债权清晰,并不代表义务人必然履约,也不能据此否定实际施工人的维权资格。因此,一审、二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判依据不充分,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凌某某针对欠付工程款、利息及优先受偿权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受理条件,其再审主张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建设工程结算协议仅用于固定工程款金额,不会剥夺实际施工人的起诉权利与法定优先受偿权。结算后发包方、承包方逾期拒付工程款的,实际施工人可直接起诉维权、主张优先受偿。实际施工人应当妥善保管结算协议、对账记录、施工资料等证据,及时在法定期限内起诉主张权利。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