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行为、防范商品房交易风险、减少商品房买卖纠纷、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关于发布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 和 <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的通知》,发布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BF——2026——0116)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BF——2026——0120)两个合同示范文本,自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推行使用。

此次出台的两个合同示范文本,与2016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原市工商局(现市市场监管局)印发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相比,主要做了以下三方面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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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更新部分合同内容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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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合同订立依据由合同法、物权法调整为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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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在“特别提示”部分强调了预告登记的重要性,并在具体条款中进一步明确了预告登记的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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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更新了前期物业服务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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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更新了商品住房共用设施设备位置和建筑隔声情况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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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术语解释部分调整了“绿色建筑”定义、新增了“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居住建筑”、“全装修”等定义;并在示范文本增加了“是否采用装配式建筑以及是否超低能耗建筑”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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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有关要求,明确给付利息标准为“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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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源头化解交易纠纷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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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了“补充约定和补充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出卖人责任、加重买受人责任、限制买受人主要权利”的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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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商品房交易后出卖人提出的产权转移代办收费问题,设置了“买受人是否选择通过出卖人指定的第三方产权代办单位办理产权转移手续”选项,买受人选择产权代办服务的,双方再具体约定费用标准及承担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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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网签后出卖人以将纸质合同带回公司盖章为由,导致买受人在一定时间内无法获得所购房屋合同问题,增设了合同送达买受人期限的约定,逾期不送达的,出卖人需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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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护购房者权益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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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出卖人在销售商品住房时,不得拒绝买受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买受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买受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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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在新建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应由买受人缴纳的契税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买受人应自行缴纳,出卖人不得代收、代缴。出卖人不得将代收买受人应缴契税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作为商品房销售和交付的前置条件。

来源:安居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