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五一”劳动节前夕,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5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涵盖惩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工伤认定、女职工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积极回应民生关切,引导用人单位更好履行稳岗社会责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 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依法严惩逃避支付工人工资行为
(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某建筑公司将某小区水电工程分包给某装饰公司,约定由某建筑公司代发工人工资。施工过程中,某建筑公司按照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某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案涉工程负责人王某某制作虚假工人工资表,套取113.89万元工人工资用于支付材料商的材料费,导致46名工人被拖欠工资。2023年12月,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某装饰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付清拖欠工人工资,王某某未在期限内支付。
(二)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采用制作虚假工资表方式,套取本应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王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支付部分工人工资,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三)典型意义
农民工工资是劳动者基本生活的核心保障,事关民生稳定。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法威慑和教育功能,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用工秩序与市场诚信体系,切实筑牢劳动者权益司法保护屏障。
二、钟某与梅州市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如我在诉”实质化解跨省工伤认定纠纷
(一)基本案情
钟某是梅州某公司(福建某公司子公司)员工。2021年,钟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因受伤时在福建参保,钟某向福建某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两次作出认定工伤决定后又自行撤销。钟某提起行政诉讼,经福建两级法院审理,于2024年9月5日判决驳回钟某诉请。期间福建某人社局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后钟某向梅州市某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以其已超1年申请时限且受伤时在福建参保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钟某遂诉至法院。
(二)化解结果
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钟某在福建维权期间属非因自身原因耽误申请时限,2022年1月至2024年9月5日维权期间不应计算在其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梅州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在梅州市为钟某缴纳工伤保险,而福建省不属于用人单位参保地,梅州市某县人社局应当受理钟某的申请。为实质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多次与福建某人社局、梅州市某县人社局协调,推动福建某人社局终结钟某的工伤认定程序,梅州市某县人社局撤回不予受理决定并受理钟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钟某撤回起诉。2025年2月,钟某收到梅州市某县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三)典型意义
工伤索赔维权时间长、成本高。本案纠纷涉及两省,当事人维权时间长达三年,法院依托行政争议全程协调解纷机制,积极协调推动两省人社部门打破地域壁垒,促成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充分彰显人民法院破解民生痛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三、 岳某与某建设公司劳动争议案
——“项目导向型用工模式”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
(一)基本案情
岳某称其自2013年入职某集团,后因项目需要被多次调派至该集团参股或控股的某建设公司等担任人力资源经理,工作地点随工程项目变动。2024年4月,某工程项目管理公司解除其与岳某的劳动关系。岳某主张其与某建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因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法院。某建设公司辩称,其与某集团下属企业均为独立法人,岳某劳动关系已转移至其他公司。
(二)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岳某的工资发放、工作内容指向某建设公司,该公司为岳某的最后实际用工主体。结合岳某先后任职公司、为其缴纳社保费用公司皆与某集团有关联,某集团及关联公司均属建筑行业,且存在统一用工管理体系,符合“项目导向型用工模式”特征。岳某被多次调动,但岗位职责、薪酬标准未发生实质变化,社保缴纳、工作内容、管理系统均体现同一或关联用人单位属性,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判决确认岳某与某建设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某建设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28.41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建筑行业领域“项目导向型用工模式”劳动关系连续性认定的典型案例。本案的审理以企业间业务协同性、管理统一性为核心,结合“人员随项目流动”的用工动态特征,重点考察工资发放主体、社保缴纳、工作内容与项目关联,依法认定劳动者工作年限连续,避免企业通过形式上的用工规避法定责任。
四、 某医药公司与蔡某劳动争议案
——用人单位怠于履行协助申领生育津贴义务的,应先行垫付产假工资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蔡某(女)入职某医药公司,双方于2023年2月签订为期二年的《聘用合同》。2024年9月,蔡某生育一女,产假期间为2024年9月15日至12月15日。产假结束后,蔡某未回公司上班,某医药公司拖欠蔡某2024年7月至12月15日的工资未发放。劳动仲裁裁决某医药公司应支付蔡某在职及产假工资,协助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某医药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虽某医药公司有为蔡某购买生育险,但自蔡某生育后,某医药公司怠于履行协助申领义务,侵害蔡某的权益,应为蔡某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并先行垫付产假工资。判决某医药公司支付蔡某拖欠工资及产假工资共9189.43元,为蔡某补办产假申请手续,向社保机构提交生育津贴申领材料。
(三)典型意义
生育保险制度是国家或社会对生育女职工提供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本案用人单位本应依法履行协助申领义务,却多次要求女职工自行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法院判决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女职工产假工资,并要求其办理相关申领手续,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推动用人单位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
五、曾某等109人与某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
——“提前介入研判”高效兑现涉众工资债权
(一)基本案情
法院在执行某银行与某工程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中,裁定冻结、划扣某工程公司的银行账户。案款分配时,某建设项目分包人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优先支付工人工资。经查,该账户为某工程公司承建某建设项目监管资金账户,但工人未通过法律途径确定与某工程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不属于利害关系人,无法参与分配。
(二)裁判结果
法院考虑到牵涉工人数量多、数额大、影响广,经仔细分析研判案情,决定按程序暂停案款分配,并协调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快速核实工人身份、劳务关系和工资金额。后工人向法院递交立案申请,法院开启“绿色通道”在一个月内作出判决,并依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2025年6月,109名工人工资384多万元全部执行到位。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破解“就案办案”窠臼,化解涉众工人工资纠纷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法院依托立审执一体化协调机制,提前介入研判,协同人社部门高效兑现工资债权,消除潜在纠纷,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南方+记者 何苑妮
通讯员 梅法宣
【作者】 何苑妮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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