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声明】本文所载内容均来源于案件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文书、材料及个人陈述,仅为客观转述案件相关情况与当事人诉求,不代表本文作者及发布平台对案件事实、裁判结果作出任何确认、评判或倾向性立场,不构成任何司法建议,案件所有事实与最终结论均以相关部门依法发布的正式内容为准。
1987 年,浙江武义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该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审理程序,后续当事人朱某虎就案件持续提出申诉,至今已有 38 年。近期,朱某虎再次提交案件复核相关申请,相关情况受到关注。
案件审理与申诉历程
1987 年 3 月 29 日,浙江武义的朱某虎与同胞兄弟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后续朱某虎被认定持刀刺伤二人,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案件经审理,相关司法机关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朱某虎有期徒刑三年。朱某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据朱某虎陈述,其于 1987 年 3 月 29 日被传唤询问后于当日释放,同年 4 月 1 日被刑事拘留;其表示,侦查阶段作出的相关供述,并非本人真实意愿。
裁判生效后,朱某虎多次就案件提出申诉。相关文书显示,2018 年,其刑事申诉被驳回;2019 年,相关机关作出不予重新审判的决定;2021 年,案件完成复查后,其相关主张未获支持。
2025 年底至 2026 年初,朱某虎通过相关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案件复查复核申请。2025 年 12 月 22 日,朱某虎收到短信告知,其提出的国家赔偿相关请求未获支持;2026 年 3 月,相关平台发送短信告知,其提交的复查撤回申请已处理完毕。朱某虎明确表示,其本人未提交过撤回复查的申请,亦未授权他人代为办理该事项。
朱某虎表示,该案件对其个人及家庭生活造成了长期影响,38 年来其始终未放弃申诉,希望相关部门能依法对案件启动再审程序,查清案件事实。
当事人对案件的相关异议
(一)关于作案工具认定的异议
朱某虎对案件中作案工具的认定持有异议。根据其提供的案件材料,两名被害人在原审诉状中陈述的作案工具为匕首,原审裁判文书认定的作案工具为折刀。朱某虎表示,定案的刀具并非案发现场提取,而是事后从其家中调取的夹纸刀,与前述两种表述均不一致,相关证据未能形成完整印证,这是其不认可原审裁判结果的主要理由。
(二)关于复查程序相关事项的异议
针对 2026 年 3 月相关平台告知的复查撤回申请处理完毕的结果,朱某虎明确否认其本人提交过相关撤回申请。其表示,该事项影响了其复查申请的推进,希望相关部门能依法核查该事项,保障其依法行使申诉的权利。
此外,朱某虎多次表示,其在侦查阶段作出的相关供述,并非其真实意愿的表达,对该供述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持有异议,认为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当事人的相关诉求
朱某虎表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已生效的裁判,若发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当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其提出两项主要诉求:一是请求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复查复核职责,对案件启动再审程序,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与证据,依法作出处理;二是请求相关部门依法受理其信访事项,按相关规定启动复查复核程序并予以答复。
同时朱某虎表示,若案件经法定再审程序作出新的裁判结果,其将依法主张自身的合法权利。
我国法律明确保障公民的申诉、控告等合法权利。该案件的后续相关处理情况,以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正式结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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