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板和某XX管理公司签了《股东协议书》,满心欢喜地给对方转了10万块,想着成为股东大赚一笔。可没想到,公司既不开股东会决议,也不给办股权变更登记,多次沟通都没用。王老板一气之下把公司告上法庭,一审胜诉,可公司不服上诉,这可把王老板愁坏了。

王老板遇到的这场股东协议纠纷,涉及合同性质、违约认定和出资款返还等复杂法律问题。就在他焦头烂额的时候,找到了从2020年开始执业、在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孙启发律师。孙律师多年来办理案件300余件,解答咨询上千人,在处理这类纠纷上很有经验。
原来,王老板与XX公司签订《股东协议书》,约定王老板出资100000元,XX公司赠送王老板1%的原始股权、XXX城XXX点位等权益。王老板通过妻子的微信向XX公司的股东转账支付了100000元。然而,XX公司却迟迟不履行义务。王老板认为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便起诉要求解除协议并返还出资款。一审王老板胜诉,可XX公司不服上诉,称《股东协议书》系股权转让合同,自己不是收取出资款的主体,不应承担返还义务,还说王老板已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不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
孙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审查了一审判决书、《股东协议书》、转账记录、双方的沟通记录等证据。他明确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一是《股东协议书》的性质及双方的法律关系;二是XX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王老板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三是XX公司是否应返还王老板出资款。
庭审中,孙律师针对XX公司的上诉理由逐一进行反驳。对于合同性质,他指出《股东协议书》明确约定王老板出资,XX公司赠送股权等权益,双方权利义务指向股权,应认定为股权转让合同关系,XX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收取了出资款,应承担相应义务。关于根本违约,孙律师强调王老板已按协议支付出资款,但XX公司半年内未履行主要义务,也未证明赠送了其他权益,其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王老板有权解除合同。对于出资款返还,孙律师指出合同解除后,XX公司应返还出资款。同时,孙律师还提交了王老板与XX公司的沟通记录,证明XX公司拖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进一步印证了其违约行为。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孙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老板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一是签订合同前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二是遇到对方违约,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三是在处理复杂法律问题时,找专业律师代理很重要。
在这个案子里,孙启发律师凭借对证据的细致审查和精准的法律分析,抓住了合同性质和违约认定的关键,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胜诉。孙律师在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各类民商事纠纷,用专业和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解决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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