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聚焦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改判无罪判决,为“情节严重”这一入罪标准划定了清晰的边界——当执行法院自身尚未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时,刑事追责不应提前登场。这场历时八年、历经一审、二审、两次再审、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司法长跑,以“人民法院在穷尽一切强制执行措施后仍然无法执行,才能认定‘情节严重’”的裁判要旨画上句号,为“切实解决执行难”与“防止刑事手段泛化”之间的平衡,提供了标杆性的司法指引。本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6-1-301-001)。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单位某钢铁公司因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生效民事判决确定需支付822万余元。2010年4月起,钢铁公司在明知有执行义务未履行的情况下,将公司承租的土地及建筑物以法定代表人林某某个人名义转租,租金存入林某某个人账户,未用于履行判决。截至一审辩论终结前,尚有663万余元未执行。2015年4月,执行法院向钢铁公司及林某某发出《通知书》,责令其退出2010年以来的租金收益,但未予执行。经公安机关立案又撤案后,自诉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一审、二审及广东省高院第一次再审均认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钢铁公司罚金五十万元、林某某罚金二十万元。经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后,2023年9月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钢铁公司及林某某无罪。

那么,判决无罪的理由是什么,都遵循了哪些司法逻辑?

一是“情节严重”结果限缩:从“不配合行为”到“无法执行结果”的精准切割。

再审法院明确指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全国人大立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已明确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这里的“无法执行”,不是指行为人存在抗拒或消极执行的行为,而是指即使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实施了阻碍行为,人民法院在穷尽一切强制执行措施后,仍然无法实现判决、裁定所确定的结果。这一判断有着深刻的法理逻辑:民事强制执行法本身已配置了罚款、拘留、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查封、冻结、扣押、拍卖等一系列强制措施,刑事手段是保障司法权威的最后防线,而非第一选择。只有当这些民事强制措施均不足以制裁和遏制违法行为,且该行为已严重到从根本上侵蚀司法权威时,刑罚权才应介入。本案中,执行法院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面对钢铁公司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应收租金这一明显异常行为,从未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最基本的财产保全措施,也未对法定代表人采取任何罚款或司法拘留等惩戒措施,仅发出一份内容模糊的《通知书》。再审法院穿透形式看实质,将“拒不履行行为”与“致使无法执行结果”作了清晰切割。

二是“穷尽执行措施”原则:判断“无法执行”的程序性标准。

再审法院提出了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司法标准:判断是否“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应当审查人民法院是否已经“穷尽一切强制执行措施”。这一标准将模糊的“无法执行”结果,转化为可操作的、客观化的程序审查步骤。其法理基础在于责任归属的清晰化——执行结果未达成,可能源于被执行人的恶意抗拒,也可能源于执行措施的不力、不及时或不充分。刑法的归责要求,必须将执行不利的后果归属于被执行人的犯罪行为,而不能归咎于执行法院的怠惰。本案中,执行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发出的《通知书》,未载明执行标的总额、已执行到位数额、还需执行的数额以及要求交纳的具体金额,这种模糊的命令在法律上无法构成明确的“指定交付的财物”的要求。执行法院自身的执行行为存在明显瑕疵和消极性,其远未“穷尽执行措施”。在此前提下,判决未能全部执行到位,其首要原因在于执行程序的怠惰,而非被执行人的抗拒行为。再审法院正是在这一逻辑下,认定“情节严重”依据不足,改判无罪。

三是主观故意特殊认定:持续性行为与执行程序中断的理性考量。

再审法院在裁判理由中专门指出:钢铁公司的转租及隐匿租金行为始于2010年4月,而其民事案件因被发回重审和再审,于2012年8月至2015年2月期间处于中止执行状态。该公司的行为模式(转租、收款方式)在“中止执行前、中止执行期间以及恢复执行后”均未发生变化。这一事实认定对主观故意的判断产生了决定性影响。执行程序的中止意味着强制执行的国家公权力暂时处于休眠状态,在此期间,被执行人持续其原有的商业模式,很难被直接评价为具有“对抗法院强制执行”的故意。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更倾向于商业上的风险规避或机会主义,而非直接针对司法权威的挑衅。再审法院据此认为,认定其规避执行的主观故意下转移财产,并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四是辩护策略的体系化启示:本案对辩护律师的实务指引。

对于辩护律师而言,本案提供了在拒执罪案件中构建有效辩护的系统性思路。第一,切入因果链条——辩护律师不应被动回应“当事人是否有转移财产的行为”,而应主动调取完整执行卷宗,梳理执行法院采取了哪些措施、在何时采取,将“无法执行”的结果归因于执行法院的不作为或执行瑕疵。第二,质疑“情节严重”的客观标准——辩护律师应当主张“无法执行”应达到终局性、不可逆转的状态,只要还有任何法律允许的执行措施尚未尝试,就不能断言“无法执行”。第三,挑战主观故意的成立——如果当事人的财产处置行为始于执行案件之前,且在诉讼、执行过程中未发生实质性改变,辩护律师可以主张该行为并非专门针对法院执行而采取的规避手段,而是延续既有的商业模式,从而削弱“拒不执行”的特定故意。第四,程序性辩护——审查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执行法院移送函的规范性,以及公安机关撤案决定的合法性,从程序角度寻找突破口。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专业和担当,顶住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形式主义压力,作出了这份标志性判决。它不仅纠正了个案冤错,更划清了民事执行与刑事制裁的边界。正如判决所揭示的逻辑:不能将执行法院自身措施不力所导致的执行不到位后果,归咎为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难能可贵的是,面对长达数年的转租隐匿行为、六百余万元未执行的“表象”,法院并未被“行为推定”绑架,而是穿透形式看实质结果,穿透行为看因果关系,穿透指控看立法目的。让公众看到:拒执罪的认定不应是“有拒不履行行为即构成犯罪”的简单对号入座,而应是“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无法执行”的严格司法审查。

我们应该为广东高院坚守刑法谦抑原则、捍卫司法理性的勇气喝彩!向作出再审无罪判决的法官致敬!为长期坚持申诉、不懈追求正义的辩护律师点赞!

无罪判决,既是法治进步的生动注脚,也是对每一位司法工作者坚守初心的最好致敬!

谢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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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游涛,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本科、硕士,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还曾任某网络科技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北大、清华等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法律适用》《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