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我们开启了崭新的2026年,在去年的四中全会提出十五五工作精神后,人社部王晓萍部长在相关工作文章中已经明确了要完善待遇调整机制,继续提高养老金水平,并再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
不仅如此在今年的两会上财政部再次释放积极信号,我国今年的财政支出政策非常积极,首创新高支出总量超过30万亿元,且要在重点领域加强财政支持力度,又为养老金调整这样民生领域的工作提供了坚实支撑。中央在两会后也正式公布国民经济发展的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再次明确养老待遇调整方向,表示要继续向退休待遇较低人员倾斜调整。
那么养老金水平低于3321元的是否会调整更多呢?今年调整后涨幅150元可行吗?来看看。
为何要提到低于3321元的养老金水平呢?在官方的数据统计中,到2023年底我国企业退休人员的人均养老金情况已经从1686元提高到了3162元,社会保障工作在可持续的发展中。那么我们再结合2024年养老金调整上涨3%,2025年上涨2%的情况来粗略估计,2024年企退人员的人均养老金情况应该是3162元*3%=3256.86元,到2025年则是3256.86元*2%=3321.99元,而在2023年非官方数据中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人均水平已经超6000元了,所以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相比较,企业退休人员大多数养老金水平是较低的,也就有人将企退人员的养老待遇水平看为是低收入群体代表。
在今年公布的十五五工作规划中继续提出要向低收入倾斜,如果养老金3321元以下较低水平的退休人员直接涨幅150元可以作为调整方案吗?小编认为是不可行的,我们来分析下原因。
从往年的养老金调整工作来看,每位退休人员的涨幅水平几乎都是不同的,这是由于我国目前使用的养老金调整方式为定额增长+挂钩增长+倾斜增长,再结合个人不同的养老金情况就会产生不同的涨幅水平。
调整方式中定额部分是以固定金额的方式来调整,举例说在同一地区内的退休人员,都是按照一样金额增长,不管养老金情况如何;而挂钩调整和倾斜调整就不同了,挂钩调整为了体现多缴多得和长缴多得的激励作用,是以养老金水平或累计缴费工龄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或单价进行增长,那么不同的养老金情况就会有不同的增长金额;另外倾斜调整也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后才能享受,并不是每个退休人员都可以直接享受的。
那么如果养老金低于3321元的要直接增长150元,相当于只保留了定额部分的调整方式,而取消了挂钩与倾斜调整,这就显然是不合理的,如果取消挂钩调整是与激励原则相违背的,对于参保时选择坚持长期缴费或高系数缴费的退休人员来说并不公平,同时如果取消了倾斜调整,也无法体现出国家对于高龄老年退休人员的照顾与关怀之心,所以向低收入人员直接进行大额增长并不能体现公平调整,反而忽略了更多人的调整需求。
参考去年的养老金调整方案,运用现有调整方式也能实现向低收入倾斜的原则,以去年江苏的养老金调整方案为例,假设养老金2200元,缴费工龄累计21年,那么涨幅情况应该是31+2200*0.2%+15*0.8+6*0.9=52.8元,涨幅水平2.4%,是高于整体调整比例2%的;如果养老金3900元,工龄40年的情况下,31+3900*0.2%+15*0.8+10*0.9+15*1.1=76.3元,涨幅水平1.96%,低于整体2%,所以从涨幅水平来看低收入退休人员是更有优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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