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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的包干合同,历经省高院一审、最高司法机关二审与再审审理,最终判决贵州省石阡县一家本土中小房企承担超4000万元巨额赔付。该房企为化解农民工讨薪危机、维护社会稳定,主动垫付680万元工资,相关款项及行为未被司法认定予以全额抵扣,反而成为认定其存在“付款违约”的重要依据。
施工方累计停工203天,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未获支持;守约房企却需承担相应工程款项,这场耗时近十年的纠纷,折射出中小民营企业在司法程序与工程造价鉴定争议中面临的现实困境。
2013年,石阡县某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 “某德公司”)将当地 “某城别苑” 项目发包给贵州某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 “某和公司”)。双方签订合同,明确约定结算标准:1、2 号楼按 1736 元 /㎡计价,3—5号楼按1580元 /㎡计价,属于建筑行业常见的包干方式。
工程施工过程中,某和公司因自身资金问题导致项目全面停工,未能及时完工。该公司不仅拖欠工程款项,还欠付 355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100 余万元,引发多次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项目一度面临烂尾风险。
为妥善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某德公司在政府协调下,垫付农民工工资680万元,并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作关系,另行委托施工单位完成剩余工程,避免项目烂尾。
但这一行为在诉讼中未获司法采信,某和公司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工程款1.2 亿元。案件经多级法院审理,最终判决某德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4000余万元,某德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均被驳回。
某德公司称,本案争议核心在于合同约定与司法鉴定计价方式存在分歧:某德公司主张按双方约定的固定单价乘以已完工面积进行结算,这本是双方最初约定;而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未采用合同约定单价,改用“贵州04定额”先核算项目整体造价,再按已完工程比例折算工程款。
该计价方式据此核算的工程价款远高于实际施工量,直接导致工程款计算数额偏高,成为本案 4000余万元款项认定的主要依据。某德公司曾就鉴定结论与施工界面多次提出异议,相关意见均未被采纳。
让某德公司更为不解的是,自身依约行事的行为被认定为违约,垫付工资的善意举措也未获认可。根据合同明确约定,某和公司需同时提供农民工工资清册、拨款申请书、等额税务发票,某德公司方可履行付款义务。
某德公司表示,施工期间公司已累计支付款项9000余万元,而某和公司仅开具2000余万元发票,合同约定的付款资料长期未完整提供。某德公司以此暂未支付尾款,系依据合同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但法院认定双方以实际履行行为变更了合同约定,据此认定某德公司存在付款违约行为。
某德公司垫付的680万元农民工工资,法院以 “部分费用无合同约定、证据不足” 为由,未能全额抵扣。合同明确约定停工违约金为每日10万元,某和公司累计停工 203 天,对应违约金超 2000万元,法院以停工与付款争议存在关联为由,未支持该项违约金主张。
“我们垫付资金发放农民工工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对方却停工违约、未足额开具发票,最终却由我方承担4000余万元的给付责任,实在难以理解。” 某德公司负责人杨某国无奈说道。
目前,某德公司已走完一审、二审、再审及检察监督全流程司法程序,最高司法机关信访答复认为其申诉理由不成立,建议“服判息诉”。当前,民事检察监督复查申请成为企业仅剩的救济途径。对于这家县域中小房企来说,4000万元赔付几乎是全部家底,公司面临经营危机。
从依约履行、垫资维稳,到依法解除合同、穷尽司法救济程序,某德公司的遭遇,折射出众多中小民营企业在经营与纠纷处理中面临的现实困境:书面合同约定与工程造价鉴定应如何衔接?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善意举措,能否在司法裁判中得到应有的认可与保护?
在本案中,施工方停工违约未承担相应责任,守约并参与维稳的房企却需承担巨额给付义务,引发关于公平原则与契约精神如何落实的讨论。这场看似普通的工程纠纷,不仅关系一家县域房企的生存发展,也促使社会思考司法实践中合同自由、司法鉴定与个案正义之间的合理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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