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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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家事审判及执行实务中,探望权纠纷执行案件十分常见,其中探望权具有人身属性,不同于财产类执行,部分案件因存在特殊情形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那么,哪些探望权纠纷案件属于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对探望权执行案件裁定终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典型案例及多地法院审结的探望权执行案件(如《李某诉张某探望权执行纠纷案》)中明确:

探望权的核心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其人身依附性决定了该权利无法通过强制手段实现。对于不宜强制执行的探望权纠纷案件,法院可以依法裁定终结执行;不宜强制执行的核心情形包括:被探望未成年子女明确拒绝探望且该拒绝系真实意思表示、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探望权人无正当理由长期放弃探望权利等。该规则的核心是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避免因机械执行损害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同时兼顾执行程序的合理性与人文关怀。

本案焦点问题为,李某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因被探望未成年子女明确拒绝、其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能否裁定终结执行,该案是否属于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小李(12岁,正值青春期)由张某直接抚养,李某每月可探望小李2次,寒、暑假可接回共同生活一定时间,张某需予以协助。离婚后,李某多次要求探望小李,均因张某阻挠或小李拒绝未能实现,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张某表示愿意配合,但小李明确向法院书面提出拒绝李某探望,称李某在以往探望时存在强行拥抱、言语不当等行为,对其造成心理困扰,心生畏惧。

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对小李进行耐心劝说,仍无法改变其意愿,且查明李某确有未按时支付抚养费、探望方式不当等情形,其行使探望权已不利于小李的身心健康。同时,李某曾两次申请执行后,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到场行使探望权,视为放弃本次探望权利。综合以上情形,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属于不宜强制执行的探望权纠纷案件,遂裁定终结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情节严重或无法继续执行的,可裁定终结执行。

探望权执行的核心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而非强制实现探望权人的权利,若强制执行可能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或存在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法院应依法终结执行。

同时,根据探视权强制执行的相关结案规则,出现被探视子女拒绝探望且无合理方式调和、探望权人长期放弃探望等情形,法院可裁定终结执行,这也是践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的具体体现。

周军律师提醒,探望权的强制执行需符合法定情形。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发现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可向法院申请中止或终结执行。遇到探望权执行、中止探望、终结执行等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兼顾自身权利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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