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职时客串模特拍了宣传照,离职后公司能不能理所当然接着用?当然不行!近日,白云法院审结了一起肖像权纠纷案,判决涉事公司对该离职员工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5000元。
谭某原是A公司视觉部摄影助理,在职期间除了完成本职工作外,还经常客串产品模特,辅助摄像师拍摄宣传照片,A公司每月为此给他发放1000元的模特拍摄补贴,拍摄的照片也一直用于该公司网店的产品宣传。去年,谭某离职后,偶然发现A公司仍在淘宝店铺的多款产品详情页中,使用含自己肖像的图片——从19.8元的车载香薰,到348元的电动腰靠垫,甚至小夜灯、恐龙化石等产品宣传,都在沿用他的照片。
谭某随即委托律师,向A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A公司虽在收到函件后删除相关图片,却拒绝赔偿。多次沟通无果后,谭某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
白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虽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员工因工作需要配合公司拍摄宣传照具有一定的职务属性,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获得了肖像的永久免费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本案中,谭某在职期间的肖像使用是基于劳动关系的特定授权,仅限在职期间用于公司宣传,随着劳动关系解除,这种授权的法律基础已不复存在,A公司未重新取得谭某同意继续使用其肖像,已构成肖像权侵权。
白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A公司立即删撤剩余侵权图片、在淘宝店铺首页连续七日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谭某损失5000元。谭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很多人误以为员工在职时拍的宣传照,公司就可以一直用下去,这是法律误区。”承办法官表示,肖像权的使用必须以权利人的明确同意为前提,劳动关系的人身依附性不能凌驾于人格权之上。本案中,A公司的行为本质上是将员工的肖像权当作免费福利,离职后继续使用既无合同约定,也无法律依据,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若有长期使用员工肖像的需求,应在员工入职或拍摄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使用范围、期限、是否付费等关键条款,尤其要注明劳动关系解除后的使用权限,避免引发纠纷。劳动者在配合公司拍摄宣传物料时,也应主动明确使用边界,留存相关沟通记录,一旦发现肖像权被侵害,可通过公证、截屏等方式固定证据,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文 | 王照宇
通讯员 | 崔仙玲 刘起 池锐燕
编辑 | 吴秋兰 王晓美
审核 | 罗盛光 戴日模
签发 | 刘海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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