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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中院|来源

组织“刷单”人员与网店商家进行虚假交易,交易完成后对商品进行虚假好评以帮助商家提升信用评价,从而诱导消费者下单,促进商品销售,这种行为既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案中,司法机关精准认定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既揭露了“刷单”产业“中介服务”的本质,也为打击此类新型网络黑灰产提供了司法实践样本。

01

以案释法

2018年至2023年3月间,潘某先后组织王某、郁某、张某、李某等人分别在安徽、江苏、湖南等地开设工作室,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网络平台商家提高虚假销量、作出虚假好评,并从中非法获利。其中,潘某负责联络统筹,王某负责招揽刷单商户,郁某负责统计账目及分配刷单盈利。张某等人作为工作室负责人招揽工作人员进行派单、统计等工作,并吸揽刷单人员进行刷单。2020年间,郁某按照潘某要求设计“空净云”系统用于刷单,各工作室派单人员将刷单信息录入该系统,并以此计算商家佣金、刷手佣金及各方应得分成。其间,李某按照潘某要求,优化该系统并负责维护以提高刷单效率。经审计,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间,潘某等人参与的刷单量为80余万笔,订单金额达7900余万元,获取商家佣金上百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等人明知相关刷单行为系虚假信息,仍组织他人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02

法治建议

在电商竞争白热化的今天,“刷单炒信”已成为某些商家提升排名的“潜规则”。对消费者而言,商品评价、销量和信誉是挑选商品的重要依据,“刷单”的虚假交易行为不仅让消费者陷入“销量高=质量好”的认知错误,更扭曲了平台公平竞争机制,导致诚信经营的商家因不愿刷单而被迫退出市场,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

对此,建议如下:

  • 政企联动,建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电商平台与政府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利用大数据资源,在域名、账户注册、虚拟主机、物流等方面进行联合干预,自觉抵制“发空包”现象,通过降低信用等级、清除销量、冻结账户等手段,增加网店违规成本。

  • 惩教并举,分类强化信用监管。相关部门需推动电商平台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商家诚信教育,对专业刷单网站、平台、商家等,采取曝光、扣除保证金、责令退出等措施,限制其进入网络交易市场。

  • 规范经营,指导电商企业管理。交易平台需建立诚信机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强对入驻商家的监管,增加违信成本,完善搜索排名机制,减少仅靠销量和好评率作为搜索排名的权重,建立综合性的指标体系。

03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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