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依法属于市级住建部门施工许可监管范围,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查处职责,专属于住建主管部门。行政机关以 “不属于职责范围” 拒绝履职,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法定职责错位,复议机关有权予以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本案由在明律师代理,通过行政复议成功纠正行政推诿,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背景】2025年,某市民发现身边一项城市轨道交通类工程,在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场施工。该施工紧邻居民区,存在明显安全隐患与持续性噪音污染,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生活。 该市民依法向市级住建主管部门邮寄提交《查处违法施工申请书》,明确请求: 1.履行对无证违法施工的法定查处职责; 2.对案涉项目施工手续合法性进行调查; 3.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4.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住建部门收到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告知书》,核心答复为:你所反映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违法施工问题,不属于本机关职责,建议向另一市级项目协调机构反映。 市民转而向该机构提交查处申请,却得到回复:本机构不具有法定查处职责,请向有权处理单位提出。 两个部门相互推诿,公民的合法举报陷入 “投诉无门” 的困境。 【核心争议焦点】本案争议核心清晰明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依法应由哪个机关监管查处? 申请人主张: 1住建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施工许可与建设活动监管的法定主管部门; 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依法属于市级住建部门审批、监管范畴;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一律不得开工,住建部门负有法定查处义务。 被申请人抗辩: 住建部门认为,案涉事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复议申请。 【复议审理】复议机关依法审理,结合三部核心规范作出权威认定: 1.程序合法,实体错误 住建部门收到举报后,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送达,办理程序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要求;但职责认定结论严重错误2.法定职责清晰无误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施工许可审批分工的通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施工许可审批、监管及无证施工查处,依法由市级住建主管部门负责;住建部门将自身法定职责,推诿给不具备查处权限的协调机构,属于事实不清、职责错位3.公民举报权受法律保护 公民对违法施工、安全隐患、环境污染等行为享有举报权,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受理、依法处置,不得推诿、拒绝或拖延履职。 最终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作出终局决定: 1.撤销住建部门作出的涉案《告知书》; 2.责令住建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对案涉违法施工举报重新作出答复。 该决定意味着:住建部门必须依法启动调查,对无证施工行为履行监管与查处职责。 【典型意义】1.法定职责必须为,无权不可乱为 住建部门对轨道交通、跨区域市政工程等重点项目,负有施工许可审批 + 全程监管 + 违法查处的完整职责,不得放弃、不得转移、不得推诿。 2.无证施工属于明确违法行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刚性规定: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2%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3.重点工程更应守法治底线 轨道交通等重大民生工程,不得以 “重点项目” 为由突破建设程序,先领证、后施工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 4.公民监督权可通过复议/诉讼刚性实现 面对行政不作为、推诿履职,公民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以司法监督倒逼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结语】违法施工不仅扰乱建设市场秩序,更直接威胁群众居住安全与生活安宁。行政机关唯有严格履职、不推不绕,才能真正守护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在明律师始终坚持“只为被拆迁人维权”的理念,从案件分析、证据收集,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为当事人提供全流程、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协助当事人梳理案件焦点、依法应对行政机关的履职抗辩,以专业的法律能力和扎实的办案作风,为被征收人争取合法、合理的补偿结果。 如果您正面临征地拆迁补偿不合理、行政机关违法征收、强拆等问题,欢迎联系在明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和维权方案,助力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