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点一个大大的赞!这一次,法律守住了公平正义的底线,让医院不再被迫做“冤大头”,清晰界定了医疗安全保障的边界,也给所有家属敲响了责任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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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要从2024年10月说起,浙江宁海62岁的男子陈某,因重度抑郁症在家实施割腕自杀,虽未遂却造成严重外伤,被家属紧急送至当地一家综合医院就诊,核心治疗需求为处理腕部外伤。值得注意的是,入院时,家属刻意隐瞒了关键信息,未主动告知医院陈某患有重度抑郁症,更未提及其存在明确的自杀倾向,导致医院在接诊时,仅能基于外伤病情开展诊疗与护理工作。

入院次日,意外不幸发生。陈某在病房内,自行强行推开窗户上的限位装置,据法院审理查明,该限位装置可使窗户最大开启宽度仅约19厘米,常人无法从该缝隙跌落,窗台离地高度也达到107厘米,完全符合医疗场所安全行业标准,本身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最终,陈某从高处坠亡,经医院紧急抢救无效宣布死亡。悲剧发生后,家属才提及病房窗户有限位装置,却将责任归咎于陈某自行打开限位器的行为之外,转而向医院追责。

家属认为,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声称医院应当知晓陈某的自杀风险,却未采取约束、隔离等足够的防护措施,据此将医院诉至法院,索要152万余元的赔偿款。面对索赔,医院辩称,陈某入院系治疗外伤,并非因抑郁症就诊,医院已对其外伤采取了符合诊疗规范的治疗措施,且在陈某从ICU转入普通病房时,多次医嘱家属加强陪护、多人陪护,并要求携带陈某平日服用的抗抑郁药物,已充分履行了风险告知义务。同时,医院作为综合性医院,硬件上不具备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隔离设施,无法苛求其按照精神专科标准进行防护,而陈某强行破坏限位装置自杀,完全是其自主行为,超出了医院正常的安全防范范围。

历经一年多的审理,2026年5月,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后明确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医院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最终作出了公正裁决:陈某自身强烈的自杀意图,是导致其死亡后果发生的根本原因;医院在救治陈某外伤期间,已尽到相应的诊疗职责和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判决驳回陈某家属152万余元的全部索赔请求。

这起判决的意义,远不止于为医院洗清冤屈。它清晰划分了医疗责任的边界,综合性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合理范围内”的,而非无限兜底,不能将精神专科医院的防护标准强加给普通综合医院;同时也明确了家属的监护责任,在医院已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家属未按要求履行陪护职责,自身存在明显疏忽,理应承担相应责任。法律不偏袒任何一方,既保护患者及家属的合法权益,也不纵容不合理诉求,这正是司法公正的最好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