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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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领域中,实践中常出现发包人绕开承包人,直接向农民工班组支付劳务费的情形。发包人认为自己已支付劳务费,该行为应约束承包人;承包人则以“未同意、未参与”为由,主张该支付行为与其无关。
那么,发包人直接向农民工班组支付劳务费对承包人有约束力吗?
最高院在《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育才中学与重庆市天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发包人直接向农民工班组支付的劳务费,对承包人并非必然具有约束力;核心看支付行为是否经承包人同意,或是否符合法定情形,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认可该支付行为。
裁判观点简析
1. 合同相对性是基本原则,不得擅自突破。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育才中学与天瑞劳务公司的劳务承包合同,明确约定了工程款支付路径和主体,农民工劳务费的结算支付责任在于天瑞劳务公司。育才中学绕开承包人,擅自与农民工班组结算支付,违背合同相对性原则,该行为对承包人不必然具有约束力。
2. 支付行为对承包人有约束力的两大情形。
再审法院明确,仅有两种情形下,发包人直接支付劳务费的行为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一是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直接支付,或事后对该支付行为予以追认(如出具书面确认函、在结算单上签字);二是符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紧急垫付情形,即因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发包人依法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的劳务费,该垫付行为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可依法抵扣工程款。
3. 发包人需对“约束力”承担举证责任。
发包人主张其直接支付劳务费的行为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需举证证明其支付行为经承包人同意,或符合法定垫付情形,且支付金额真实、与案涉工程相关。本案中,育才中学仅能提供农民工班组的签字确认单,无法证明其支付行为经天瑞劳务公司同意,亦不符合法定垫付情形,故其主张全部支付行为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的请求未获支持。
实务指引:各方主体规避风险的3个关键
1. 发包人:如需直接向农民工班组支付劳务费,务必事先取得承包人书面同意,留存书面确认文件;确因承包人拖欠工资需紧急垫付的,需留存拖欠证据、垫付凭证,事后及时与承包人确认,确保支付行为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
2. 承包人: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及时与班组结算,避免拖欠工资引发发包人垫付;若发现发包人擅自直接支付,应及时书面提出异议,明确拒绝认可该行为,留存相关证据,防范自身权益受损。
3. 农民工班组:优先向与其签订劳务合同的承包人主张劳务费;若发包人直接支付,需确认承包人知情同意,留存相关证明,避免后续因承包人不认可该支付行为,导致自身工资无法足额获得。
周军律师提醒:发包人切勿擅自绕开承包人支付劳务费,否则对承包人并不必然具有约束力。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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