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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劳动者在离职后,会因为之前单位未缴社保起诉到法院,要求单位补缴。但是,这类诉求常常被法院驳回,这让很多人不解。其实,法院驳回是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这就明确了法律主体,对于社保补缴来说,主管单位是社保征收机构,而非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也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明确,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申请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简单来说,社保补缴属于行政征收范畴,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在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内。

现实中,有的劳动者觉得走行政程序麻烦,想通过诉讼一次性解决到位,但是,法院的职能分工决定了这类诉求只能由社保部门处理。社保征收机构可以通过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台账、用工记录等,强制要求单位补缴,还可加收滞纳金。

所以,如果劳动者起诉要求补缴社保被法院驳回,不要觉得没有办法了,可以拿着劳动关系证明直接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投诉,他们有权力也有义务督促单位补缴。需要注意的是,社保补缴有时效限制,各地规定略有不同,发现权益受损后要及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