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大学取消社会公众进校预约制度的消息引发广泛关注。从2026年5月13日起,公众仅凭身份证即可从珞珈门、弘毅门步行入校,工作日与节假日均开放,这标志着自2023年7月实施的预约制全面结束。这一举措被舆论称赞为高校“拆墙”行动的积极示范,武汉多所高校也已跟进实行公众刷身份证入校的政策。
然而,开放后的首个周末,问题接踵而至:游客超万人次涌入校园,部分食堂就餐高峰期学生“无座可坐”;有游客攀爬树木拍照、在操场直播学生上体育课;共享单车乱停主干道,干扰正常教学秩序。面对这些乱象,校方回应称,保卫部门对不文明行为仅能劝阻,因无执法权难以强制处理。
欢呼与争议交织之下,一个根本性的法律问题浮出水面:高校校园开放究竟是不是一项法律义务?游客的不文明行为该如何追责?学生的合法权益又当如何保障?本文将围绕这三个层次展开分析。
一、高校开放是“鼓励”而非“强制义务”
关于高校开放的法律依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一条也明确,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这里面有一个极易被误读的关键问题:“鼓励和支持”与“必须”在法律上存在本质差异。
从法律规范的类型来看,法律条文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强制性规范通常使用“应当”“必须”“不得”等措辞,违反将产生法律责任;倡导性规范则使用“鼓励”“支持”“提倡”等表述,体现的是立法者的价值导向,但并不设定法定的强制义务。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三十二条恰恰属于倡导性规范——“国家鼓励和支持”的表述,意味着法律提倡和引导高校开放,但并未将开放设定为高校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换言之,一所高校选择不开放,并不构成违法,公众也无法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高校强制开放。
“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校园开放、允许公众自由出入校园或登记入校等是高校的法律义务。但从高校的定位来说,校园开放是高校的题中应有之义,是法律所提倡和鼓励的。”
这种“软法”式的制度设计,有其深层考量。高校的首要法定职能是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高等教育法》将“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并列,但“社会服务”的履行方式并不限于校园物理空间的开放,还可以包括开放课程资源、科研成果转化、学者参与公共事务等多种形式。法律没有也不应当将“敞开校门”简单等同于“履行社会服务职能”。
此外,“大学校园更好向社会公众开放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大学更好融入社会、服务社会”,但同时强调要在保障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平衡开放与管理。揭示了法律政策层面的基本立场:高校应当在保障正常教学科研秩序的前提下,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而非无条件、无保留地全面“拆墙”。
理解这一点,才能真正读懂武汉大学取消预约制的真正性质——它并非在履行一项“法律义务”,而是一种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自觉选择。也正因为如此,这份选择更值得被尊重,也更需要公众以文明行为来回馈。
二、无权≠无为:高校管理权的法律边界与执行空间
事件中最让人感到无奈的一幕,是武汉大学保卫部的回应:对于游客攀爬树木拍照等不文明行为,“受限于无执法权,目前只能由巡防人员对个别不文明游客进行劝阻”。这句话道出了许多高校在开放后面临的共同困境——欢迎社会公众进入,却没有相应的管理权限来约束不文明行为。
这个困境背后的法律逻辑是什么?
首先,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学校也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法违规活动。这一部门规章赋予了高校校园管理的制度依据。
但关键在于,高校保卫部门的“管理权”与行政机关的“执法权”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高校保卫部门可以对违反校规的入校人员进行劝阻、警告,甚至将其列入禁入名单,这是基于校园财产管理权的自主行为,属于民事主体行使“场所管理权”的范畴。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拘留等——则必须由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如公安机关)依法作出,高校无权越位。
“高校没有直接的执法权,不能对游客直接进行罚款。”但同时也指出,如果游客的行为造成了校方财产损失,“校方可以报警,由公安机关来调解赔偿,也可以针对花的价值直接跟游客进行协商赔偿”。
武汉大学实际采取的应对措施,恰恰印证了这种“管理权”的具体运用空间:食堂一楼对外开放,允许游客使用线上支付且与学生同价;二楼则严格限定仅面向本校师生,以保障其享受国家补贴的优惠就餐权益。面对游客直播学生上体育课的现象,保卫部建议学生第一时间拨打保卫部电话求助,由学校出面解决,而非与直播人员发生直接争执。
这些措施说明,“没有执法权”并不意味着“什么都不能做”。高校完全可以在现有法律框架内,通过制定校园管理规定、设置分区管理、建立不文明行为记录和禁入机制等方式,积极行使场所管理权。
三、游客在校园内的不当行为,可能面临哪些法律责任?
开放校园不是法外之地。进入校园的社会公众,如果实施了扰乱秩序、损害财产或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同样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层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二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如果游客的行为达到“扰乱教学秩序”的程度——例如在操场直播体育课造成教学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介入处理。
民事责任层面。 高校作为校园财产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对校园内的设施和秩序负有管理责任。从民法的角度看,高校向公众开放校园后,其对进入校园的公众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即需在合理管理限度内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如果游客在校园内发生人身损害,校方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将成为责任认定的关键。
而对于游客破坏校园财产的行为,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校方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实践中,校方可以选择直接与游客协商赔偿,也可以通过公安机关调解或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入校游客与学生之间的冲突,可能使双方都面临法律风险。 武汉大学就曾发生一起因游客违规驾车入校并多次鸣笛而引发的肢体冲突事件。即便游客违规在先,“学生也可以优先选择报警或者向校方反映”,发生互殴行为不仅于理有亏,甚至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因此,无论在哪种场景下,依法维权、理性处置都是对自身权益最好的保护。
四、“边界”二字:高校开放的法律平衡之道
武汉大学的此次“拆墙”行动,确实值得肯定。公立高校依托公共财政建设,本质上应是服务社会的公共文化场所,开放校园是大学精神的内在要求,也是法律所鼓励的方向。但开放的前提是秩序,包容的底线是规则。“开放’不等于‘放任’。大学的首要职责,在于教书育人、潜心治学。”
从法律角度出发,一套清晰、可执行的规则体系,是保障高校开放可持续的关键:
其一,高校应在开放前制定明确的入校管理规定并对外公示,让每一位入校者知晓行为边界。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可以包括:可进入区域与限制区域的划分、禁止行为清单、违规处理方式(如劝离、禁入等),以及投诉举报渠道。规则越透明,执行越有力。
其二,建立不文明行为记录与分级处理机制。对于轻微不文明行为,以劝阻和教育为主;对于反复违规或造成实际损害的行为,可将其列入禁入名单;对于涉嫌违法的行为,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形成“校内管理—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的分层追责体系。武汉大学保卫部建议学生发现直播等不当行为时“第一时间拨打保卫部电话”的做法,正是这一机制的雏形,值得进一步制度化。
其三,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当前法律对高校开放更多是“鼓励”而非“要求”,对入校人员的行为规范也缺乏专门、细化的规定。长远来看,可以通过地方立法或部门规章的形式,进一步明确高校在开放条件下的管理权限、入校者的权利义务以及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为高校“开门办学”提供更坚实的法治保障。
结语
武汉大学的“拆墙”之举,是高校回归公共属性、践行社会服务职能的积极探索。但开放不是单向的让渡——它需要校方拿出更精细的管理方案,也需要每一位入校者以文明自觉守住行为的边界。
法律鼓励高校开放,但并不要求无条件、无保留地“敞开门来”。这份开放的选择,是大学的自信与善意。善意需要被珍惜,边界需要被尊重。
开放之门已然打开,但门内门外,都应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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