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节】
周老先生与妻子共育有四个子女:周甲、周乙、周丙、周丁。周老先生生前承租了一套位于昌平区的公租房。周老先生夫妇去世后,该公租房由长子周甲继续居住。2018年,该房屋进行房改,周甲出资买断了房屋产权,并登记在自己名下。
2023年,周甲将该房屋出售,获得售房款300余万元。其他三兄妹得知后,认为该房屋原是父母承租的公租房,房改时使用了父母的工龄优惠,应属于父母遗产,要求继承分割售房款。周甲则认为房屋是自己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应归个人所有。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法院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租房的产权原本属于国家或集体,承租人只享有使用权,不能直接作为遗产继承。房改时,周甲作为实际居住人出资购买了房屋产权,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应属于周甲的个人财产。
关于房改时使用的父母工龄优惠,这属于政策性补贴,不代表父母对房屋享有产权份额。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
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周甲所有,但周甲应向其他三兄妹支付父母工龄优惠对应的财产价值补偿款各15万元。
【律师胜诉心得】
本案的核心要点:
第一,公租房与产权房的区别。公租房承租人只享有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不能直接作为遗产继承。房改后产权登记在谁名下,原则上就归谁所有。
第二,工龄优惠的性质。父母的工龄优惠只是政策性福利,不是出资,也不直接转化为产权份额,但对应的财产价值可以作为遗产继承。这一点是很多当事人容易混淆的。
第三,房改购房的出资证据。周甲妥善保存了购房款支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明了自己是实际出资人,这对认定房屋产权归属至关重要。
建议:公租房房改时,家庭成员应就产权归属、出资情况、工龄优惠补偿等问题提前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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