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道他们不知道,这么搞下去,迟早有一天会被抓?”
在办理一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逃避消费税征缴的案件中,我发出了这样的疑问。
这是一宗非常特别的虚开案。看过叶律师文章的读者们都知道,九成以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都是为了通过虚增进项的方式逃避增值税的税款缴纳。但现实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用来逃避消费税。而通过虚开发票逃避消费税的情况,在成品油炼化行业非常常见。
众所周知,消费税的课税环节是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成品油(含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属于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而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也就是说,“自产、自销”的成品油需要交消费税,而销售从其他企业购买的成品油则不需要交,除非存在视同生产的情形,比如虽然购买的是已税成品油,但购进后进行改装、调和等处理,可能会被认定为生产环节,需要缴纳消费。
实践当中,为了逃避消费税的征缴,有的炼油企业会通过虚构原料油流转,将实际上“自产自售”的成品油在账面上虚构成“从其他企业处购买”。
这里面一般有两种操作。
第一种操作,就是在炼油企业之外设置若干空壳公司,炼油企业收到成品油后,与这些空壳公司签署虚假的协议,假装把这些原料油卖给空壳公司,以空壳公司的名义炼化,再以空壳公司的名义交付给购买成品油的采购方企业。这样,消费税的征税环节就从炼油企业后移到了空壳公司身上。但实际上原料油以及整套炼化环节都是在炼油企业厂区进行。
第二种操作和第一种操作其实原理一样,只不过把空壳公司前置,以空壳公司的名义采购原料油,以空壳公司的名义进行炼化,然后以炼油企业的名义向空壳公司采购成品油,然后再对外出售。当然,与第一种操作一样,所有的原料油以及整套炼化环节都是在炼油企业厂区进行。
无论是第一种操作,还是第二种操作,其实底层逻辑都是把生产和销售环节分离,人为地将消费税的征税环节前移或者后移。
在明白这个底层逻辑之后,叶律师产生了一个疑惑:消费税征收环节无论是前移还是后移,不都是要征税?毕竟原料油最终必然要变成成品油,按制度设计,最终应在某一环节就“自产自销”成品油征收消费税,炼油企业费了这么大劲搞空壳公司、伪造合同,目的显然在于规避消费税缴纳义务,所以必然不会主动如实申报,更不会掏腰包去交税,那么被他们推出来要交消费税的这家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完税,必然会被报风险疑点,税务局只要顺藤摸瓜排查,也必然会查到本该交消费税的这家炼油企业,案发是必然的,那为什么他们还要这么做呢?
消费税总要在某个环节征收,像你们这么折腾,能躲掉吗?
这个疑问,叶律师在办了不少税务犯罪案件后,才逐渐解开。从逃税者的视角,对他们而言,问题从来不是“会不会案发”,而是“多久后案发”。
第一,逃税人员注册用来“过票”的空壳公司,大多没有实际经营,而且还往往注册在有税收返还、核定征收尺度较大的地区,通过适用税收返还政策和核定征收的方式来让实际税务远低于法定标准。当然,现在税收返还和核定征收的尺度在收紧,让想走这条路的人越来越难走了。
第二,税务稽查具有滞后性,打击不仅不一定“及时出现”,甚至不一定“必然出现”。当前大数据风险核查主要依赖“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三流一致核查,核心仍然是以票控税,监管依赖发票和书面台账,难以穿透核查实物是否真实流转,尤其设置动辄百余吨的原料和成品,进行库存核查的难度和成本都很高。且逃税人员的“变票”行为,往往会通过多层级公司、名义交付,以此制造“形式合规”的假象,前期通过“变票”让主体企业的发票、合同看似合法,大幅增加稽查难度与时间成本。有的团伙甚至构建辐射多省的“过票产业链”,利用不同辖区税务机关移送、核查风险的时间差掩藏自身行为,即使后续稽查发现过票的空壳公司走逃,相关行为人也已完成“资金转移、利润隐匿”。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对于他们来说,只要案发、被抓的风险控制在一定周期内,即便是违法犯罪行为,那也值得一试。同样的道理,对于某些灰产而言也是一样的:只要半年内不会被抓,那这件事情就是可以干的,如果一年内没被发现,那就是血赚,如果三年内不会有人过问,就敢于扩大规模反复尝试,这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关于资本对利润的追逐逻辑,并无二致。
叶律师想要提醒的是:金税系统不断完善,‘变票’避消费税的空间正在快速收窄,被用于逃税的某些政策也正被逐步限制,被追溯只是时间问题——而一旦进入刑事程序,当初的‘周期账’,往往变成最沉重的代价。
[完]
叶东杭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恒刑事中心数字经济与网络犯罪辩护部顾问,高校法学院证据法学课程校外导师。从业期间,叶东杭律师主攻税务犯罪、信息网络犯罪、经济犯罪辩护,撰写税务犯罪文章数十篇,每年经办大量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税务犯罪、信息网络犯罪辩护经验,曾办理多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涉及建设工程、成品油、制造业、财务咨询、出口贸易、自媒体行业。同时曾在经办的多个案件中取得不起诉、无强制措施释放、缓刑、胜诉、二审改判胜诉等成果及侦查阶段取保候审、不批捕取保候审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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